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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意义(1)

2014-02-07 01:10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意义(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摘要]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作为硬性制度约束规则,《条例》的颁布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规范化和保障公民知情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它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实意义
  
  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作为硬性制度约束规则,《条例》的颁布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规范化和保障公民知情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获得自身所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权利。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人民参与权和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保障公民上述权利的最好手段,信息公开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参与,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利益。
  
  一、政府信息公开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应有之义。政府统治是经由人民民意及授权而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是人民权力的让渡和授予。既然人民权力高于政府权力,作为委托人的人民自然也就能要求政府作出符合人民意志的行为,有权参与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防止其异化。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人是社会公仆,如果仆人知道一切而主人却这也不让知道、那也不让知道,不能有效地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这就颠倒了主人和仆人的关系,违背了我国国家性质。在我国,现在人民有权要求政府公开其运作过程,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以便公众了解行政权力的行使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基本信息支持,让公众能充分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直接影响政府决策,保证政府忠实执行民意。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科学决策。一个政府的民主化程度,要看其行政民主化的发展状况和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的程度。真正的公共行政是以公众的知情权为前提,以参与为主导,以监督为保障。政府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公民有依法获取知情的权利,政府与生俱来地负有向国家权力的主人公开其掌握的公共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这就要求政府客观、公正、及时地公布有关信息,以便更好地帮助公民对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予以全面监督和客观评判。同时参与是公众传递其利益要求的渠道,是社会不满情绪的有效释放剂,是衡量政策是否合乎民意的晴雨表,只有公民的参与才能化解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如果没有公民参与,公共权力的运行就可能偏离社会公共目标。由于公民行政参与和信息公开密切相关,所以信息公开是公民行政参与的当然要求和必要前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也是一个影响公民权益的过程。公民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有的放矢,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才能使自己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使自身的利益得到维护和增进。政府只有通过积极、主动的信息公开,才能有效提升民众对政府管理的认同程度,扩大民众的参与度,增加政府与民众行为取向的一致性,真正做到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公民的行政参与也仅是一句空话。
  
  二、政府信息公开将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消除“民怨”。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利益的共享与转移,很多地方政府把信息公开当作一种“恩赐”而非义务,认识不到信息公开是自身职责和义务的体现,把信息当成自己的“特权”,既不愿主动公开信息,又对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置之不理,将自己掌握的公共信息资源视为私有财产,不愿与其他部门、人员共享。当前特别是高速公路收费还贷信息、国内成品油价格,让老百姓心里没个准谱,信息不对称甚至不透明,如进口一桶原油能炼多少吨汽油、柴油,其中的炼油成本、运输成本及销售成本是多少,当国际原油价格为每桶90美元时,相对应的国内成品油价应该是多少,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到底还有多少差距,普通民众无从对油价涨跌作出判断。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缺失较为严重。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控制者、使用者和发布者,政府掌握着主要信息传播渠道并基本垄断信息来源,公民很大程度上只能获得经过过滤和处理的信息。由于信息公开必然触及一些人的利益,所以会遭到一些人的反对或抵制,包括公开地反对和消极怠工式的反对。正是由于信息公开不够,公民不知情就会埋怨政府损坏他们的利益,对政府不信任,只有让民众知情才能消除他们的“怨气”。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政府信息公开会使公民切身利益得到维护。绝大多数地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还处于政策层面,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信息公开的随意性大,缺乏连续性,走形式问题较严重。信息公开多以行政权力为主导,而不是以信息权利需求为主导,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想啥时公开就啥时公开,行政部门执掌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广大人民群众只是政务信息公开的被动接受者。现在公开的攻务信息大多仅限于办事制度,或众所周知的价值小适用性不强的信息。而对一些深度信息,如决策程序、决策依据的数据与资源、官员的选任等方面的信息或公众关心的信息公开很少,且信息沟通的渠道不畅,公众对于自己想获取的信息往往不知向哪个单位申请索取,即使知道该单位,但对于自己需要的关系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档案信息,公民无权查阅。比如媒体曾有过报道:张某被迫打,于是拨打110报警求助,但20多分钟后民警才到现场,打人者已逃走,据查派出所离事发现场步行只需3—5分钟。事后张某以公安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张某无法向法院证明其向110报警的时间,诉讼被驳回。现在110接警记录如需作为证据,只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单位具体承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才能到指挥中心查阅,律师不行。110报警中心认为报警记录是国家机密,把国家机密扩大化,有规避自己责任之嫌。像这种信息,政府应给公民救济之道,不然公民的切身利益就难以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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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韦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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