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从控制政府权力开始(1)(3)
2014-07-13 01:25
导读:何勤华在《法学近代化论考》中做了如下归纳:1、法律的渊源或是人类的理性(自然法),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制定法),它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何勤华在《法学近代化论考》中做了如下归纳:1、法律的渊源或是人类的理性(自然法),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制定法),它是社会正义的体现;2、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3、国家或政府是人们之间通过协商、订立契约的产物,因此,国家或政府如果不能保护人民,人民就有权推翻它;4、必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哪里没有法治,“哪里就肯定不再有政府存在”;5、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具有神圣性,但它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命和财产;6、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7、法律制定后必须坚决执行;8、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法律与自由相联系,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10、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必须用权力或法律来制约权力(何勤华:《法学近代化论考》,2001,网络版)。正是这些观念的深化与进步,逐渐形成了现代一系列法制原则,如:宪法上的权力分立,国民主权,代议制,公民权利保护;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对国民的救济和补偿;民法上的民事权利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罪刑相适应,刑罚的人道主义;诉讼法上的无罪推定,抗辩主义,当事人主义;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海洋自由,以谈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自卫战争是正义的,战争中的人道主义等。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软法之治与社会转变
自由与宪法的精义: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