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模”定律与政府合理规模(1)
2014-07-18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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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参照国际通用标准,从我国实际出发,不宜以“官民
内容提要:参照国际通用标准,从我国实际出发,不宜以“官民比”为主要尺度来说明我国政府规模。政府规模是否合理,可以借鉴世界主要国家政府规模演变所形成的“政府规模定律”来进行判断。判断我国政府规模是否合理,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国政府规模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是否与经济发展模式相适应?第三,政府支出结构及构成增减速度是否合理?第四,政府就业人员增速及结构是否合理?
近年来,见诸于报端的争论不少,不过很少有象“官民比”之争那样“混乱”的——“官民比”本质上是一个以数据支撑观点的“实证研究”,但争论者之间竟然没能就“事实是什么”这一简单问题达成共识。仅2005年3月“两会”以来,“官民比”先后就出现了三种说法:1:26;1:198;1:18。数据之间如此巨大的差异,显然不是“误差”可以解释的。从学术规范出发,我们主张摒弃“官民比”这一提法,改用“政府规模”概念,进而分析政府规模的合理性。由此,有关“官民比”的一些问题才能得到澄清。
不宜以“官民比”说明我国政府规模
以“1:198”说明我国政府“官少民多”,拿“1:18”说明“官多民少”,其实质都在于测量“政府规模”。不过,无论是参照国际通用标准,还是从我国实际出发,都不适宜于用“官民比”为主要尺度来说明我国政府规模的“大”或“小”。
首先,政府规模测量的国际通用指标是政府财政支出比率。测量政府实际规模的指标有很多,包括政府就业、财政支出、财政收入以及政府管制程度等。政府就业,如政府就业占总人口的比重(“官民比”)或政府就业占总就业的比重,是常用的指标之一,但并不是最“好”的。正如英国公共经济学家吉麦尔所指出的:以政府雇员数量测量政府的规模“限定了研究问题的范围”,“人们在把解释政府雇员数量的变化解释为公共部门的变化时,必须十分谨慎,因为政府雇员数量的变化可能是由于工作效率的改进或恶化、投入的替代或人员素质的变化引起的”。(吉麦尔,2004:12)在研究中,得到承认最多的指标是财政支出,即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也称财政支出比率。因为,与政府管制等比较而言,这一指标借助于政府和国民账户,有关政府的规模易于测量,数据资料易于获得;(吉麦尔,2004:6)与财政收入指标比较,支出更能反映政府实际使用和支配财政的规模以及财政的调控能力等。所以,这一指标国际通用。(赵志耘,2002:40)
其次,我国政府就业数据与其他国家缺乏可比性。在我国,“官”使用广泛,对其范围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数据统计时,有的仅指国家公务员,有的参照国家统计局标准指“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有的参照国家财政部标准指“财政供养人口”。标准不统一,导致“政府就业人数”不同数据之间“惊人”的差异,如低者六百多万,高者七千万。用这一特殊国情造成的“失真”数据来衡量我国政府规模,必然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象。
政府规模“定律”——政府规模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
确立了政府规模的测量指标,通过对政府财政支出比率及相关内容纵向变化的考察、选择参照国家或地区进行横向比较,可以说明政府规模的实际情形,如变化轨迹、结构、现时“大”或“小”等。但仅仅澄清“大”或“小”是没有意义的,需要对政府规模“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并由此提出合理化的路径。政府规模是否合理,世界主要国家政府规模演变所形成的共同特征或趋势是主要参照标准之一。
从全球范围来看,政府规模的变化轨迹呈现出一定的特征或趋势,可称之为政府规模定律。综合各种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增长,则政府规模增长。在许多经典的公共经济学教科书中,都有关于OECD国家自19世纪以来政府支出占GNP或GDP比重变化的系列数据,它们很直观地说明了政府规模随经济增长而扩张的事实。如,1880、1929、1960、1985、1996五个年度,美国政府支出比率分别是8%、10%、28%、37%、33.7%。(资料来源:世界银行,《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发展的挑战》,第190页;方福前,200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