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一国两制、和平(2)
2014-08-10 01:04
导读:这样一个博弈的过程,也使得地方自求多福,逐渐养成势力。地方对中央的依赖开始让位于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九十年代初,中央稍有体制复归的企
这样一个博弈的过程,也使得地方自求多福,逐渐养成势力。地方对中央的依赖开始让位于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九十年代初,中央稍有体制复归的企图,遭到以广东为首的地方联合抵制,只得作罢。较前相比,中央再也不能把一个单一的模式,比如说大寨模式或大庆模式,强加于不同地方。每个地方都是相对独立的制度创新实验室,好的经验很快被模仿,扩散到全国,呈现出旺盛的活力。地方利益主体的雏形已备,中央频繁调动各省市负责人,也就剩下这最后一招了,却不能避免新官到任后被地方利益俘虏。特别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了初步的谈判关系,究其实质,已经意味着相当程度的分权制衡。最初的"分权"莫如说是一种"行政权转让",而在九十年代中期分税制的确立,已经奠定了"行政性分权"的格局,从此走向"
政治性分权"即联邦并不遥远,这预示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根本性变化。如果按照钱颖一教授等的研究,从地方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全国性共同市场的形成和政府预算约束硬化等几个标准来看,中国现已基本接近联邦制,当然,是以她所独有的方式。但是,谁都知道,这不是一种稳定的均衡。
现行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仅此来看,地方政权的合法性似乎并不来源于中央授权。但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三条)。虽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的权限,但缺乏可操作性。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内部又存在矛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这样就将地方的权限置于一个不可预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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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现在的突出问题是,仍然缺乏一套稳定的、透明的、普适的和可以预期的游戏规则,并且,内在的法理有待于深入阐明。譬如前面提到的,中央与地方的"合同",不是私法所能调整的。当务之急,尚不必纠缠于两者的孰强孰弱、孰轻孰重,而是在现有基础上规范分权结构,落实谈判主体,健全行为机制,纳入宪法框架和程序以内解决一切可能的争端。在这个意义上,联邦制绝不是空穴来风,也远远超出港、澳、台回归的范畴。
确认"一国两制",推进"和平统一",首先以身作则(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 "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之五)
前面讲到,香港回归后,"两制"依旧,而"一国"未见其实。这已涉及这样一个问题:"一国两制",目标还是现实?只要我们继续坚持"一个中国",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那么就得承认,两岸关系的现实就是"一国两制",不过还处于军事对峙状态罢了。如果视而不见这样的现实,将"一国两制"作为目标,那么,囿于"一个中国"的时态和语义问题(已另文专论),容易陷入旷日持久、纠缠不休的争论,正如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在战场上没有办到的事情,恐怕也不能指望文字游戏。
确认了"一国两制"的现实,并不是完事大吉了。首先,合乎逻辑的推论,诸如"谁也不吃掉谁"的承诺就得提前生效,其次,也不自动解决"和平统一"的问题。统一,即统于一制,要旨在于两岸当局就地合法化,就地诉求合法性,在此基础上相互承认,在民主共和的框架内解决国家体制的问题,譬如可以考虑联邦的形式。应把"和平统一"视为一个过程,而不是某天早上签署了一个联合声明就大功告成的。对"邓小平理论"也要活学活用,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一字不易,仅仅颠倒一下顺序,既传其精神实质,又把握住了时代脉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