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一国两制、和平(4)
2014-08-11 01:05
导读:当然,基本法旨在"维持现状",而香港之所谓"不变",更在于维持殖民地时期的基本利益格局不变。如前所述行政长官的选举,以及立法会的选举,沿用所
当然,基本法旨在"维持现状",而香港之所谓"不变",更在于维持殖民地时期的基本利益格局不变。如前所述行政长官的选举,以及立法会的选举,沿用所谓的"功能团体"组别,实际重在保护垄断财团的既得利益。香港回归后已经产生的第二届立法会,总名额60人,其中: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6人(较第一届减少4席);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4人(较第一届增加4席)。前两者都是小范围内选举,后者才是直接普选。到了第三届立法会,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将各占30人 。基本法的附件二规定:政府提出的法案在立法会,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上述规定主要限制了民选议员的作用。至于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表决程序,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备案。这样一个环节如此复杂的程序,也是很难发动和完成的。
所以,至少在现阶段,有人戏言,香港形成了共产党和大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的天下奇观。另一件有趣的事情,中共在香港并不公开其组织和活动,更不参加竞选,好像也没有向港府注册登记一说,那么,岂非又成为了"地下党"?立此存照,可供后人共赏之。
宪法作为最高法,理应涵盖一切子法,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虽然在政治体制的规定上有上述先天不足,但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上,至少是值得现行宪
法学习的。又如宪法序言中经常引起争议的那几个坚持,以及其他一些内容,既然并不适用于香港,那么,或者是基本法违宪,或者就需要修改宪法以利基本法立足。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法制统一,又鉴于中国"国情",有关的条款如果不能废除,也应当剥离出来,另立特别法,实在不行,还可以仿照国民党的"动员戡乱临时条款"嘛;或者为大陆地区另立基本法,与香港、澳门基本法平行,使之可以兼容于宪法,那也就向联邦制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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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香港模式为人所诟病之处,还在于,香港尽享大陆市场和资源之利,也从中央获取了国防、外交等公共服务,却不对国家财政有分文贡献,更无需向大陆开放市场特别是劳动力市场,这种好事,慷国家人民之慨,未免有些过分。香港回归了中国,只怕内地人民却有了身处异邦的感觉。大陆媒体和有关部门继续称香港为"境外",我们习焉不察,友邦人士倒要莫名惊诧了。而今偷渡赴港仍不绝如缕,可是放眼欧盟各国,相互间出入如履平地,我们连个深圳也用铁网团团围住,莫说香港了。香港与很多国家和地区互免签证,偏偏对内地公民不开方便之门,岂不近乎"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我们要对东方明珠一亲芳泽,殊非易事,一般旅行如此,前往投资、
就业、求学更是困难重重。并且,这样的一道防火墙也是双向的,管制一切"对流"。所谓"井水不犯河水"的说法,同样妨碍大陆充分吸取香港、乃至台湾的先进的经济政治经验,助长抱残守缺的倾向,不利于改革进程。所以香港回归之说,姑妄言之,姑妄听之,宜有知耻之勇,遑论统一台湾了。
我们不能不发出疑问,回归的意义何在?统一的实质何在?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现有模式下,大陆之于香港,"两制"依旧,而"一国"未见其实。如果"一国两制"的双方国民待遇相差悬殊,则是人为制造一个特权阶层,更严重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分野永久化、固定化,违背了最起码的宪法原则。这样做,从长期来看,所能解决的问题还没有所将带来的问题多。而香港之所得,与其曰"权",莫如曰"利"。但是,让利总有限度,有成本约束,作为一对一的关系,乃是权宜之计,难以一再适用。出路在于探索规范化分权,形成可重复的多边游戏规则,上升到普适性的宪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