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路上的扶贫主体(1)
2014-08-17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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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势下的扶贫工作必须创新思路
[摘 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势下的扶贫工作必须创新思路,扶贫力量应包含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农民三方主体。在扶贫中,政府的任务是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指导农村事务工作;非政府组织要发挥其公益性、非营利性特点,在资金募集和社会影响力上服务贫困村;贫困村应当从村干部和贫困农民自身素质提高上着手,实现脱贫致富和向新农村的转变。 [关键词] 新农村;扶贫;政府;非政府组织;贫困村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下,经济薄弱村的扶贫开发工作无疑更加任重而道远。它不能仅囿于贫困户数量的减少和温饱问题的解决,更应按照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去规划实施,“使广大农民生活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使农业生产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切实加强,使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1]。这就要求扶贫开发工作必须创新思路,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2]。笔者遵循这一思路,以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扶贫村为视角,谈谈新农村建设形势下的扶贫主体。
一、扶贫主体之一:政府的角色定位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扮演着全方位、多层次的角色。针对扶贫工作,笔者认为,政府起码要做到以下两点:
1.提供公共服务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表示,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现实任务。对农民而言,公共服务的主要产品就是农村公用基础设施。目前,我国贫困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这不但严重地制约着扶贫工作的开展和扶贫效率的提高,更为关键的是,它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无论是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都必须把大力发展农村生产性和农民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首要任务,为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性保障。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问题在于谁应该是贫困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承担者?笔者以为政府应当承担这一责任。
一方面农村公用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其投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主要依靠政府或集体投资。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理应承担起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农村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资金投入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仅靠农民和村集体投入往往承受不起,对贫困村而言,更是天方夜谭。国家财政应该在这方面通过直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这是政府的职责使然。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2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做到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征用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
2.做好行政指导
在基础设施上,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好公共服务;而在农村事务、农业生产上,政府要予以行政指导。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具有助成性、诱导性和柔和性之特征,它相对于传统的“命令——服从”式的刚性政府行为,更能体现对贫困农民的引导和尊重,更符合新农村建设“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1]的基本目标。
另外,政府对农村事务予以行政指导,也是依“法”行政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