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意思——从社会认知的角度看(1)(2)
2014-08-28 01:44
导读:现代 公共决策机制或游戏规则,正如与之相应的经济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市场体制。在这一层面上,民主承载的是“治理性”的功能。[⑦]其与传统政治体制
现代公共决策机制或游戏规则,正如与之相应的经济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市场体制。在这一层面上,民主承载的是“治理性”的功能。[⑦]其与传统政治体制的根本区别,就是在政治事务中最终[⑧]以多数而非少数人甚至某个人的意志为依归。 民主因其在纵向维度上所具有的道义价值而成为“前民主”状态下人们为平等与尊严而斗争的革命理想,而在民主体制已然确立的“民主后”政治框架中,民主的纵向维度与道义层面诚然并未失效,(民选乃政府及其首脑统治合法性的基础,民主机制作为防止政府权力的潜在滥用的保险装置依然发生作用)然而,与前现代政治社会相比,民主在其现实性上主要是作为横向水平上市民社会公共事务选择及决策机制发挥其功能。(套用一句从前常用的政治词汇,前者处理的是敌我矛盾,而后者则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在此,纵向民主作为权力制衡机制表征民主的消极功能,而横向民主则代表其社会公共问题解决程序及决策机制的积极功能。 上述民主的两个维度表明,民主在其内涵上兼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双重含义,以此为参照,不难发现,通常人们关于民主的论辩大致可以区分为“主义”言说与“方法”话语:对民主的政治热情主要是出于对其所代表之道义、价值内涵的认同,而关于民主可能存在弊端如“多数的暴政”之类的疑虑,则多是从民主作为社会问题解决方式的操作层面切入。在“前民主”或“趋民主”的背景下,民主作为否定人与人不平等的政治理念在道义上具有无条件的善,但在“民主后”的情况下,民主由一种政治理念向政治现实的转换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某种反差,其作为一种日常公共决策中的程序性手段的非完美性乃至可能缺陷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此时人们对民主进行反思乃至某种程度的批评是完全正常的。更有甚者,由理想“去魅”导致的破灭、绝望情绪往往表现为对民主的苛责,这正是西方后现代思潮“启蒙梦醒”的表现形式之一。我认为,由于民主在其工具性维度上看并不具有其在道义维度上那样政治上无条件的善,因此,对民主在理论上加以反思有其特定的合理性。但是,首先,关于民主的讨论不可忽略特定的语境,在当下中国的政治时空中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民主的道义维度无疑具有优位性。在借重西方某些思想资源时对其“后民主”背景缺乏反思难免“桔枳不分”之讥。其次,尽管我们在理论分析中可以对民主进行批判性的反思,(事实上,本文所从事的正是这样的工作)但在政治立场上却没有理由不是民主派。因为,即便是在“多数票决”这样纯粹工具性的层面上,民主与迄今任何决策方式比仍然是最为可取的,换言之,多数决定乃有条件的善,而非恶。(详后) 和一切“大字眼”一样,民主概念几乎可以被运用于无穷的语境,概念的泛化是导致关于这一字义上平凡普通的概念2500年来并无“公认的定义”[⑨]的重要原因。正本清源,民主首先属于政治的范畴,是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特定制度安排,[⑩]在严格的意义上,所谓“学术民主”、“军事民主”、“民主作风”以及“经济民主”的说法均非民主的本义,而是在某一点上对民主加以引申的结果。如果把民主表示为一个圆,这些说法和民主的关系,是它们可能是在某一点上与圆相交点后引出的切线,如果我们想在这些切线中找出圆心,那无异于缘木求鱼。进而,在政治范畴内,民主亦非涵盖整个政治的善的代名词。例如,“民主”与“自由”、“宪政”乃至“人权”等政治理念与制度安排间虽然可以找出千丝万缕的关联,但它们从根本上说是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依照本文关于民主的理解,在最抽象从而亦是最基本的层面上,“民主”的核心规定性一言以蔽之,曰“多数票决”,在本义民主的不同层面上,不论是纵向民主还是横向民主,其实质均可由“多数决定机制”获得统一的概括和表达,这是可以覆盖民主作为“主义”话语与“问题”解决方案两个基本层面的“最大公约数”。只不过,在前民主状态下,多数与少数的实质意义是“民”与“君”或“官”,而在民主制度已然确立之后(以下简称“民主后”),它还原为单纯的人数意义。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在前民主背景下,人民虽说是多数,但却往往被排斥在政治决策过程之外。因此,在政治现实中,这一“多数”因缺乏正常的整合与表达机制而在多数情况下成为潜在而非现实的政治存在。[11] 必须指出的是,多数机制在政治实践上的集中体现即“投票过程”,如选举、全民公决或是议会中关于议案的表决等政治运作。在现实中,民主的内容诚然并不单单是票决,它至少还包括投票前的协商、公共辩论乃至民意测验等操作。因此,多数机制当然不是关于民主的完整经验描述。但是,协商等在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机制中的实质意义是辅助性的措施,作为民主机制中“图穷匕首见”的最后手段,只有投票才是民主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性环节。在无之必不然的逻辑必要性意义上,多数票决构成民主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规定性。此外,人们在“民主的精神”等名目下所论述的往往是实现民主的社会条件之类与民主有关却不构成民主自身逻辑规定性的内容,如“言论自由”、“宽容”等皆属此类。 综上所述,本文“把民主理解为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之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原则(majority rule)”,[12]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学术界的共识。[13]关于民主的这一狭义界定显然不能穷尽民主概念的各方面复杂内涵,但这本非拙文的本意。以下我们将以此为工作定义展开关于民主在认知层面上意义的探讨。二、民主场域真理的不在场 “民主”与“科学”是著名的“五四精神”中并提的两大范畴。可是,当我们将它们作为某种价值符号相提并论、照单全收的同时,对二者间所存在的内在张力关系却往往习焉不察,掉以轻心。然而,一旦明确地从认知的角度切入问题,几乎立刻就会发现,作为问题的求解方式,民主这一最终依表决方式(人数多寡)决定问题与科学中以专家独白语式确定真理的游戏规则不但分属不同的“语言游戏”,而且,如同我们马上将要指出的,社会生活场域中民主的出场即意味着真理的不在场。 由于概念的泛化,我们不时听到类似“学术民主”这样的说法,其实,在学术问题上,是非曲直最终[14]并非循民主程序解决,相反,有理不在声高(即人多),求是与从众本身在逻辑上是不相干的。在认知角度上,真理的探索和发现本质上乃是相当个体化的事情,依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的著名说法,通往真理的道路从来是单人小道。而从真理的接受的角度论,却又恰恰具有全体一致的特征,而不是所谓的多数承认。在此必定没有、也不可能存在“反对票”。在政治上,民主与独裁是正相反对的,可是在认识问题上,是非曲直恰恰是由专家独立裁断(“独裁”)而非依多数意志民主决定的。真理在手的专家意见有一锤定音之效,而多数表决在此则既无必要亦完全无效。 真理与多数意志无关并不意味着其与少数意志相关。在经验事实的层面上,我们既可以认为真理容易在多数人手里,(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