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意思——从社会认知的角度看(1)(3)
2014-08-28 01:44
导读:亚里士多德 在他的《 政治学 》中就曾说过,如同多人出资操办的宴席胜过一人出资的,多数人拥有更大的智慧,由多数人做出的决策应该更理性些,因此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
政治学》中就曾说过,如同多人出资操办的宴席胜过一人出资的,多数人拥有更大的智慧,由多数人做出的决策应该更理性些,因此,应该采行多数统治。)同时,也不乏所谓真理在少数人手里的实例。归根到底,真理与人的意志无关,因为,真理本质上是一种“主客间性”,而民主涉及的则是“主体间性”。总之,民主本质上并非达到客观真理“集思广益”的社会公共认知机制,而是人们间利益博奕背景下以多数意见为公共选择依据的决策机制。真理不可能以民主的方式得出,民主亦不以真理为目的。 “真理”当然也是需要仔细界定的大概念。在日常语言中,真理往往包含由正确、合理到正义一系列由狭义到广义、事实到规范的不同语义。在本文的论域中,认知背景下真理在解决思想分歧、达成认识一致性方面特有的认知效用得到强调,这是一种强条件严格意义的真理概念。在此一意义上,真理是具有认知——从而实践——约束力的思想命题,其原型是自然与社会科学中常见的诸如
数学、物理或经济问题的正确答案,其在场的明确标志是认识一致性的达成:傻子才怀疑2×2=4和“水往低处流”;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会有人做“以卵击石”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样的蠢事。准此,本文中所谓的真理[15]可以被视为是关于所欲求解问题确定有效的单义解,是具有理论与实践强制力的思想命题。它在精神领域中具有决疑止讼、是非立判的思想功效,而在实践中则是我们行动的合理性的理由和无可选择的唯一可行方案。真理的内容“不是说服性的而是强制性的。”[16]凡真理“在场”之域,“它们全都超越了协议,争论,意见,或同意。……它们并不会因为坚持同一命题的人数的多或少而改变;”因此,在真理面前,任何个体及其组合的意志作为“主体间性”都是没有理论意义的,更不用说还是非全体的多数人的意志。 进一步分析,真理的理性权威中逻辑地蕴涵着内在的不平等性,在真理与意见、进而拥有真理与不掌握它的人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相反,民主中蕴涵的则是平等的逻辑。平等不仅指向价值和政治的层面(人生而平等、所有公民在相关公共事物中拥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如“一人一票”),它还意味着,在民主的语境中,人与人在认知上无根本的智愚贤肖之别。对此我们可以这样来看:计量蕴涵齐质,多数作为量的规定性,其有效性是以事物在质的方面的等价、齐一性为前提的。在当下的语境中,既然民主最终依人数为判断规则,则不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其潜台词只能是,民主语境下不承认在认识(这种质的规定性)上任何人处于特殊优越的地位。 认为人无智愚之别似乎违反常识,然而,在特定语境下,这其实不足为怪。智愚区分的成立是以标准答案(真理)的存在为前提的。在真理“在场”的前提下,人们之间在各自认识的真理性或曰是否拥有真理方面乃处于不平等地位。(在此,“师道尊严”和“当仁不让”共同表明了这一点。)正如布坎南所说,“在科学事业中,只有傻子才会想到用妥协的方法……在意见分歧的专家之间取得一致意见”,“冲突的解决必须是一种‘胜利’的性质。”[17]在此,有效的不是基于平等逻辑的多数决定机制,而是一言定谳或“一票否决”的理性权威。总之,由社会公共事务中采行与科学认知中截然不同的多数裁定方式的事实出发,唯一合乎逻辑的推论是此际真理的阙如。 依照哈耶克等人的观点,市场经济的重要哲学认识论前提是我们在面对巨量、动态经济信息时无可避免的无知即信息缺损。假定全知,则计划经济至少在技术层面上看是可行的;同理,假定真理在场,则民主作为决策方式意味着毫无原则甚至是不讲理。打个比方,这就像明明有进球数作为判定球队胜负的依据却偏偏让各队球迷投票表决。 以上我们在认知层面上关于民主意义的辨析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命题:其一,多数裁断(民主)显非确立有效思想命题(真理)的社会合作机制;其二,由社会公共事务决策中多数票决方法的采行可以反推此际真理的缺位。 本文以上关于民主机制的引进逻辑地蕴涵此际真理的不在场的结论事实上前此已有一些学者在不同层次上有所触及。在《论民主》一书中,达尔从为什么不能用专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