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与规则(下)(3)
2014-10-01 01:01
导读:在上述探讨中,我们均没有考察任意选择规则的交易成本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在考察上述选择规则时,实际上假定了交易成本为零的外在条件。但是,在
在上述探讨中,我们均没有考察任意选择规则的交易成本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在考察上述选择规则时,实际上假定了交易成本为零的外在条件。但是,在实际上,交易成本并不为零。每一种公共选择规则均有其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公共选择规则之选择的决定要素,我们应该根据交易成本的高低,来决定采取何种公共选择的规则。
公共选择的交易成本包括:选择投票制度的
行政管理成本、决策过程的参与成本、投票结果的实施成本以及配置方面的效率成本。就决策过程参与成本来说,又可以细分为谈判成本和机会成本。谈判成本就是为了征得一批社会成员同意采纳某项征税或公共支出子方案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机会成本就是某项提案被延迟执行而付出的机会成本。显然,共同体越大,决策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
根据不同规则的不同交易成本,我们可以发现,简单多数的交易成本最低,而全体一致的交易成本显然最高。但并不因此可以认为多数投票规则是一种有效决策规则,也不能说全体一致是值得追求的。事实上,实行一致原则,等于是承认任何人都有否决权,这会造成少数人的苛政,也会削弱共同体的行动能力。反过来,要制约政府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最好的办法也就是采用交易成本较高的投票规则。这也就是自由的政府、法治的政府、民主的政府往往比专制的政府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因而更能够实现有限政府理想的原因所在。当然,如果民主政府只实施简单多数的法则,民主政府也会产生多数的暴政,导致多数人剥削、压迫少数人的格局。这样的民主政府实际上就是暴民政府,它与自由的、法治的政府相比,更容易滥用权力。因此,现代政府实际上都是自由、法治、民主政府的混合物,它以自由为基础,法治为框架,民主为背景的有限且有效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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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政治均衡与立宪政治
公共选择研究指的是与市场选择相对的公共领域的选择。布坎南和图洛克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者。他们主张个人至上,以立宪框架,实现政治均衡,利用可靠的宪政制度,实现有限政府。
一、政治均衡
理想的公共选择是无政府的公共选择,是每一个人都有充分的自由的社会。布坎南认为,“理想的社会是无政府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能够强制他人。”在理想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并且特别强调消极方面的自由:“如果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强制他(她)这样做,那么这个人在作出某一行为时就是自由的。”比如一个人没有他人或者集团的干涉,他有权仰着睡或者趴着睡。这时他是自由的。不幸的是,他由于身体上的疾病只能选择一种睡法,这时他同样是自由的。根据布坎南的看法,个人自由,应该是“社会政策中压倒一切的目标”。
在自由市场条件下,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讨价还价并签订契约,这时人们能够享受自由。他们假定,“个人是唯一重要的决策单位,个人为效用最大化考虑所激励,并且他们在进行选择时消息灵通且充分理性。”“只有个人才作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不选择也不行动。”效用最大化,就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效用最大化包括任何能够带来快乐和满足的或者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是说人是自利的,在市场中是如此,在公共领域中也是如此。“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者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
公共选择研究的主要成果就是在市场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能够实现经济均衡,实现共同富裕,但在公共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却是政治均衡,这一均衡导致的是零和的博弈,甚至是人人理性、社会不理性的纳什均衡格局。搭便车、大政府、寻租等等十分恶劣的后果都是政治均衡的表现。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在公共领域里,如果某一项政策的选择要满足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的条件,就必须采取一致同意的选择规则。由于一致同意的代价非常昂贵,它不是导致一事无成,就是不得不经常向反对者行贿。因此,公共领域的选择规则往往会倾向于尊重多数的意见,实行少数无条件服从多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