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体所有制:均平易、济困难 一个特殊村庄(3)
2014-10-18 01:10
导读: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过程中,如果村庄领导人是村民所信任的资金托管人,村民愿意选择生存权优先原则;反之,如果村庄领导人不是村民所信任的资金
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过程中,如果村庄领导人是村民所信任的资金托管人,村民愿意选择生存权优先原则;反之,如果村庄领导人不是村民所信任的资金托管人,他们将反对采用生存权优先原则,支持成员权优先原则。
用上述假说来推断村庄的选择结果,还需要考虑村民能否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如果村民能够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而且他们又希望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他们就可以选出一位值得信任的领导人,并监督他(她)实施这一项原则。然而,在我国当代乡村政治中,村民还不能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只能接受既定的领导人。「11」在此种约束条件之下,我们预期只有个别村庄领导人碰巧也是村民充分信任的资金托管人。
因此,我们从上述假说中推断出如下结论:
如果村民可以选择土地的经营方式和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但不能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只能接受既定的领导人,那么,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上,大多数村庄将采用成员权优先原则,只有个别村庄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从总体上说,上述推断与当前村庄层面的宏观事实相吻合,而且能够解释近30年村庄内部产权界定原则的演变。在人民公社时期,我国所有村庄(即大队和生产队)在集体土地的收益分配上,统一执行中央政府规定的分配政策,这种政策偏向于生存权优先原则。「12」然而,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大多数村庄放弃了生存权优先原则,转向成员权优先原则。当然,导致这一转变的原因与公社体制的低效率有关。但是,我们在上文已指出,在村庄可以选择土地经营方式的前提下,效率问题不会阻碍一个村庄继续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按照上述理论假说,1980年以后,大多数村庄放弃生存权优先原则的原因是,村民在获得选择土地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办法的权利之后,由于不能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使得大多数领导人得不到村民的充分信任,因此只能放弃生存权优先原则。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上述分析说明,我们提出的理论假说能够得到宏观层面的经验支持。接下来,我们将运用博弈模型和村庄案例,进一步在微观层面上检验上述假说。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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