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分析及其理论建构(1)(2)
2014-11-05 01:39
导读:第二,公民社会力量或民间力量开始以各种方式影响党和政府的政策,事实上,公民社会力量已经对政策过程产生了重大影响。各种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
第二,公民社会力量或民间力量开始以各种方式影响党和政府的政策,事实上,公民社会力量已经对政策过程产生了重大影响。各种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具有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的作用,常常在某些重大政策问题上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和政策主张。一种情形是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介入政策过程。某些商会、协会在综合本部门、本行业、本群体利益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影响政府的政策输出,以维护和增进它们的利益。一些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公民社会组织就某些公共问题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受到政治决策者的重视、采纳,有的甚至成为政府决策者的智囊和参谋。譬如,北京市的民间环保组织“四大绿党”近年来不断进行环保宣传,提出种种环保建议,其影响所及使环保问题成为一年一度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会议的主要议题[4]213。另一种情形是,应党政决策机关的要求,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中国党政决策机关在出台大政方针时,会主动征求一些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公民社会组织常常予以积极的回应和参与。第三种情形是,政府的政策行为损害了公民社会组织成员的利益时,该组织将代表其成员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除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外,公民个人也以多种方式参与政策过程,体现了公民个人自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增强。一方面,公民个人开始主动地介入政策过程。例如,中国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就是在民间力量助推下于2004年出台的。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在出台重大措施时,也常常主动听取公民个人的意见,这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做法。《价格法》就明确把听证制度引入价格决策程序。同时,中国公民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更多的不是选择忍耐,而是通过诉讼、信访等方式讨“公道”“说法”。有关资料显示,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的一段时期里,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每周收到人民来信1?500件[5]。近年来,在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根据信访部门反映查处的约占80%[6]。公民社会力量参与是中国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因素。连改革开放前被视为“禁区”的外交政策,现在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公民社会力量的影响[4]188。
第三,公民社会力量日益明显地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分担公共事务治理职能,提供公共产品。改革开放前,政府几乎是唯一的公共产品供给者,垄断了公共事务治理权。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认识到依靠科层制组织起来的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时具有效率低下、成本过高和难以满足民众多元化、动态的需求等弊端。在此背景下,公民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产品,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帮助失学儿童,救济灾民,帮助妇女儿童、老弱贫残者和倡导环保等方面,公民社会力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人们所熟知的“希望工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它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这个社会团体举办。到1998年底的时候,它已资助失学儿童209.87万名,援建希望小学7?111所[4]71。在广大农村地区,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广大村民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本村的治安、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维修等公共问题。
以上略带实证性的分析表明,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已成为客观事实。但是,中国公民社会尚未达到成熟和理想化的程度,它还具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可以说是优点和不足相伴、并存。如同一位学者在谈到中国公民社会的特征时所说的,中国公民社会是自发性与人为性、民间性与官方性、自主性与依赖性、分离性与合作性相并存[7]。
二、 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的原因
首先,市场化取向改革,为中国公民社会萌发奠定了必要的经济基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瓦解对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产生了明显影响。其一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培育了众多非营利组织。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国有企业之外产生的大量私营企业萌发了组织起来的愿望,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行业性、地区性的私营企业家组织。同时,中国政府职能进行了深刻调整,企业必须联合起来成立各种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组织,以填补政府权力从经济领域收缩后所留下的管理空白。政企分开后,企业获得了很大的自主权,从而为这种组织化联合提供了可能性。市场化取向改革还推动了中国经济发展,增加了个人和企业的可支配性收入,为个人、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以及组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资源基础;提高了人们生活水平,使人们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后,有更多的闲暇和兴趣去追求精神需求,由此产生了众多诸如摄影协会、登山协会之类的非营利组织。其二是市场化取向改革推动了中国公民个人权利的确立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与物的交易也是交易双方对物所享有的权利的交易,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交易。也就是说,个体权利是交易发生的前提,而交易的发生又是市场形成的前提。在市场化取向改革的驱动下,中国宪法和法律日益重视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护,许多受到传统意识形态束缚的个人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召唤下,也出现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里。一种表现是,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其三是市场化取向改革使中国社会初步具备了多元主义的特征。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逐步实现了经济成分多元化、分配方式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阶层多元化和价值观多元化,瓦解了大一统式、同质化的传统社会,使中国社会越来越具备多元主义的特征。正因为市场化取向改革对中国公民社会萌发发挥如此重大的作用,有学者甚至预言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公民社会的胜利[8]。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孙发锋 赛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