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的三大原则(2)
2014-12-05 01:38
导读:二、程序原则 民主是多数人的、有理性的一种活动,因此,它必须受到人们预定程序规则的约束。所谓程序原则,就是指民主政治的运行,无论是选举还
二、程序原则
民主是多数人的、有理性的一种活动,因此,它必须受到人们预定程序规则的约束。所谓程序原则,就是指民主政治的运行,无论是选举还是决策,都必须有预定的、可遵循的程序和规则;这种程序和规则,有约定俗成的,更多是由宪法和来规定的;法定的程序和规则一旦确定,不能轻意更改;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到表现和承认;如果多数人的决策和选择出现错误,也只能通过预定的程序加以改正。比如说,秘密投票,就不能举手表决;一年开一次会,就不能开两次会;2/3以上通过,就不能过半数通过,等等。这些程序,这些规则,本身就是民主制的极其重要的,谁破坏了这些程序,谁破坏了这些规则,谁就是在破坏民主制本身。这就是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序原则看起来很死,缺乏灵活性,但实践证明,不按这种“死”的原则办,危害更大。
程序既然是预先规定的,一旦确立,它就具有相当的独立性、稳定性和客观性。其涉及的就不是一个人,而是一批人;在程序运行过程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地位悬殊的上下级关系,而应是平等的关系,这就体现出平等原则。而平等原则正是民主的重要“基因”,是民主制度的要义所在。正是由于程序的实现过程是一批人平等操作的结果,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长官意志”和“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同时也起到了对权力的制衡和分解作用,从而避免和减少了政治权力的随意性、随机性。这样,就可以用程序性的制度保证政治文明的实施,用制度化的程序确保政治文明落到实处。换句话说,这种对政治权力的制衡、分解程序,承载的是民主、法治及其相应的政治文化,体现的是政治文明。
一种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其预定的程序必须法律化,并在全树立其权威,独立发挥其作用和价值。这种价值在于,只有按着法定的程序规则去做,民主政治目标的实现,才会具有更大的必然性。所以,建立和完善政治事务的法定程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三位一体,抓紧抓好,我们的民主政治水平才能日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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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数原则
在上和现实生活中,无论大至一个国家,还是小至一个团体,不难见到多数人通过某种合法而没有适当矫正措施的民主程序,去损害少数人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因此,在建立民主制度和设计民主程序时,如何做到既要体现多数裁决的原则,又要防止多数享有绝对权力,保护好少数人的正当权益,是我们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所谓少数原则,就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多数必须允许少数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多数必须保护少数的正当的权益,决不能因为是少数,因为有不同的意见,而加以歧视,更不能加以镇压。没有这一条,民主就是不完全的。因为在任何一个按照多数裁定的社会中,都面临着一个多数如何对待少数的;多数和少数,这是任何民主制度所无法避免的。换一句话说,民主实际上就是多数和少数的的矛盾运动;同没有多数一样,没有少数也没有民主。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少数原则在今天的政治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
许多人都以为,民主之所以值得赞颂,就是因为它能够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和意志,保证决策的性。这是完全可能的。但是也要看到,在实践中,决策的正确与否,并不总是必然地与多数认同的意见完全地联系在一起。当真理不是掌握在多数人手里的时候,民主就不得不去服从错误。这就是说,民主不必然意味着都是正确的,民主也可能造成错误;在民主造成错误的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就变成了少数服从错误。因此,在真理面前无所谓民主不民主的问题,在真理面前民主不起作用,因为真理不是由多数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实践标准决定的。并且,多数决定的原则,与人们认识真理的道路,刚好是相反的。从认识真理的过程看,往往是少数人首先发现真理,它要被多数人所认识和接受,需要经历一个转化的过程。在少数人之前,多数人的认识可能是科学的,也可能不是最科学的。所以,
政治学家们都公认一条准则,民主只能防止最坏,而不能保证最好。其深层原因在于,民主跟科学服从的对象不一样。科学代表真理,科学的旗帜是真理,科学必须始终服从真理,科学必须始终捍卫真理,科学要永远跟着真理走;而民主则代表多数,民主的旗帜是多数,民主必须始终服从多数,民主必须始终捍卫多数,民主要永远跟着多数走。民主跟科学的本质也不一样,科学的本质是求真,民主的本质是求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