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的三大原则(3)
2014-12-05 01:38
导读:民主跟科学虽然有着重大的区别,但同时民主跟科学又有着极其重要的联系,而这正是我们人类所珍惜的。其联系在于,当错误的决定一旦被发现,民主可
民主跟科学虽然有着重大的区别,但同时民主跟科学又有着极其重要的联系,而这正是我们人类所珍惜的。其联系在于,当错误的决定一旦被发现,民主可以通过预定的程序加以纠正,一次不行二次,直到纠正为止。这就是说,既然是搞民主,如果多数错了的话,就要允许少数指出多数的错误,少数有权利要求多数改正错误。因此,在民主政治制度安排中,实际预设了任何少数意见都可能变成一种多数意见。正是这种具有真正理性精神的转变,使民主同时又成为纠正错误达到真理的一种办法和机制,成为通向真理的一条道路。民主不是不犯错误,相比之下,在民主下面犯错误的可能性比在专制下面小得多,就是犯了错误,也比在专制下面更容易得到改正。民主保留了少数原则,就保留了决策的连续性,就不可能把错误的决策推向极端,造成大规模的长时间的灾难。所以,民主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比其它制度更安全、更健全,更具包容性和自我调适能力;民主社会所能达到的决策水平,是其它社会制度无法企及的。特别是民主政治制度的能力和自我纠错能力,使其能比其它政体更能防止同类错误的重复发生,也就是说,民主政治具有不二过的品质。
表面看来,多数的意志由于受到少数权利的限制而不能完全实现,仿佛是对民主原则的否定。但从更深层的意义上看,这种限制由于不是居于专制地位的固定的少数对多数的限制,是多数为保护其成员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而施行的一项防范和救济措施,是一种基于多数同意而实行的自我限制;因此,这种限制,实际上是民主原则所采取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自我实现方式,是真正的多数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利益关系的多样性,使得人们在不同的决策过程中所做出的选择不可能完全一致,他的同志和对手也不可能总是同样的组织或个人。如果将社会的利益群体加以凝固,不允许各群体中的人自由选择自己的同盟者,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社会上大多数人对于自己利益的合理追求,从而也就无法使民主的多数原则得到真正的实现。由此可见,以这种有限多数原则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充分意识到,如果将决策的多数加以固定,就很有可能产生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甚至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名义,去侵害社会公益和民主制度本身的灾难性后果。因此,如前所述,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多数就不能是特定的和固定的。而要使多数与少数之间能够自由转换,就必须建立起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机制。只有少数的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多数的决策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才能得到社会全体包括少数的尊重与服从。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总之,民主至少是由多数、少数、程序三大原则和要素构成的完整的系统,各原则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缺一不可。 我们看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的国家,我们看一个政党是不是民主的政党,就是看它是否全面贯彻和执行了这三大原则,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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