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2)
2014-12-12 01:40
导读:3.任命批准权(人事权)。 根据美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统提名任命的部分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这种人事批准权是国会制约行政当局的一个重要手段
3.任命批准权(人事权)。
根据美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统提名任命的部分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这种人事批准权是国会制约行政当局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过,就对政府政策的监督而言,其作用是比较间接的。
每两年参议院都要审议10万左右的提名,不过其中大部分是军官,参议院的批准只不过是例行公事。比如,1987—1988年,参议院受理总统提名89193人,批准88721人。(P296)
在需经参议院批准的职务中,最重要的是内阁级部长、副部长和助理部长、驻外大使、联邦各级法院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法院的联邦执行官和联邦检察官。一般来说,参议院对内阁部长的提名大都予以批准,迄今为止,总统提名的内阁级部长仅有8人遭到参议院拒绝,但参议院对助理部长的提名则严格审查。当然,参议院对于批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最为慎重,这一是因为大法官的职位特别重要,其某些决定会对美国的宪政结构产生影响,而总统总是任命与自己观点相同的人为大法官,以期他的政策能得到联邦法院的支持;二是因为与民选官员和政治任命官员不同,大法官是终身职,非经弹劾并定罪不得被免职,因此,其政治作用往往长于一般政治官员。在美国历史上,大约有20%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人选被参议院拒绝。(P371)
参议院人事批准权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拒绝提名或发出相应威胁对政府的政策趋向加以制约;二是通过举行提名听证会,对候选官员个人的政策取向加以制约,有时候要求候选官员作出明确的政策承诺。
4.条约批准权。
总统与外国政府订立的条约必须经参议院批准,这也是美国宪法明确授予参议院的权力。从理论上讲,条约批准权是国会监督政府对外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实践中总统往往通过与外国政府订立行政协定来绕过国会。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有关判决,行政协定具有与条约一样的法律效力,而且无须参议院批准。因此,条约批准权的监督功能是打了折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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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国总统华盛顿时代以来,美国政治家就认识到条约与行政协定的不同。总统们越来越多地运用这种不同来争取其决策自由度。从1789年至1985年,美国政府与外国订立的条约与行政协定之比是:1320比10873。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后,行政协定的数量一直是条约的20倍以上。(P564)这种现象的高潮是20世纪的60和70年代。当时,使国会特别恼火的不仅是条约与行政协定之比绝对不平衡,更重要的是总统只是将一些无关紧要的国际协议交参议院批准,而至关重要的互助和军事协定却连招呼都不打一声。比如,当参议院正在批准保护墨西哥古代文物和维修红海中的某些航标灯的条约的时候,总统却在用行政协定作出关于美国在越南、老挝、朝鲜和泰国的军事存在的重大决定。
5.弹劾权。
根据美国宪法,国会有权对犯有叛国罪、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的“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进行弹劾。近代弹劾制度始于14世纪的英国。自1789年以来,共有14名联邦官员受到众议院弹劾,13人受到参议院审判。其中,法官9人,参议员1人,总统2人(安德鲁·约翰逊和克林顿),部长1人(格兰特政府的陆军部长)。最终只有4人被判有罪,均为法官。对于参议员的弹劾案,参议院以无管辖权为理由予以驳回。
弹劾权是一项令人生畏的权力,对总统和其他政府官员具有巨大的威慑力,但是,就监督而言,它的作用也是间接的。
6.“日落法”。
所谓“日落法”,就是国会在批准成立一个新的行政机构或批准一个联邦计划项目时,明确规定该机构或该项目的终止日期。在政府
行政管理中,建立一个机构和批准一个项目是比较容易的,但要撤消它们却很困难,因为这将使许多人失去工作,会损害许多方面的利益。如何控制自然趋于膨胀的行政机构,对于任何政府来讲都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制定“日落法”这种特殊形式的法律,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机构自我膨胀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