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3)
2014-12-12 01:40
导读:“日落法”对于适时终止那些时过境迁已无存在必要的机构和项目是有作用的,但没有完全达到国会预想的目的。“日落法”一般都规定,在机构或项目的
“日落法”对于适时终止那些时过境迁已无存在必要的机构和项目是有作用的,但没有完全达到国会预想的目的。“日落法”一般都规定,在机构或项目的结束日期到来之前,国会要对该机构的工作和该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它们是否继续下去。这条规定为某些机构和项目的生存提供了机会。当然,也就是在这一审查过程中,“日落法”成为了国会监督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P153)
7.立法否决权。
所谓立法否决,就是国会在一项法律中写入这样的条款:总统或行政机构根据该法委托的权力,可以为执行该法而采取行动和制定行政条例,但是这些行动和条例必须得到国会的同意方可付诸实施;国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30到90天)以两院共同决议或一院决议,甚至一个委员会的决议否决该项行动或规章。与一般法律不同,这项决议无需总统签署。对于国会行使监督功能而言,立法否决权是比较有效的手段。
立法否决权始于1932年,直至1983年,共有210项法律附加了这种立法否决条款。立法否决的努力并不都是成功的,例如,从1960年到1975年,在国会提出的立法否决的决议案共351件,但只有71件获得通过。(P144)不过,立法否决权毕竟对行政部门的行动和权力形成了直接的制约,因此,国会的这种权力遭到自胡佛以来历届美国总统的反对。1983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在查哈诉移民归化局一案中,以7∶2的票数裁决立法否决权违宪,作出了对行政当局有利的决定。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允许国会干涉行政机构的行动,就违反了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
查哈案之后,国会再不可能用决议这种简洁的形式否决行政部门的行动或规定了。此后,国会如果想用立法形式否决行政部门的做法,就必须走更繁琐的正常立法程序,即先形成两院共同决议,然后送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同意,国会就必须以两院2/3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反对才能达到目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8.调查权。
在监督总统及其领导的行政部门方面,最常见和最有
戏剧性的形式就是国会的调查权。关于国会的这种权力,下面将进行专门的讨论。
二、国会的调查权
国会调查权的基本作用是:监督行政过程,收集立法信息,在特别重大的问题上发挥作用,让人民了解政府运作情况。(P203)
国会调查权的运用一般涉及如下方面:第一,围绕行使立法权进行的调查;第二,选举调查;第三,政治调查,主要指涉及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调查;第四,涉及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调查。(P175)
国会行使调查权的一般形式是,利用现有的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委员会就某一个具体问题进行调查,或调档审查,或举行听证,即要求或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利益集团代表或公民个人在会议上公开或秘密地提供证词和记录。为此,国会的委员会可以发出传票;任何人如果无视传票,都可能被国会以“藐视国会罪”提交法院论处。不过,按照美国政治的惯例,总统和主要官员可以援引“行政特权”拒绝回答国会的询问。另外,在国会行使调查权时,不得使用搜查、扣押、逮捕等警察手段,不得对证人施加不正当的心理压力或影响。
国会第一次行使调查权的案例出现在1792年。当时,众议院成立了一个7人委员会,专门调查克莱尔将军(St.Clair)在与印第安部落作战时失败的原因。此后,国会调查就成为美国立法—行政关系中经常化的现象。在战后的美国,比较著名的国会调查案例包括:越战调查,水门事件调查,伊朗军售问题调查,1986年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事件发生后对国家宇航局(NASA)的调查,等等,由于冷战后政党政治激化,加上国会与白宫的矛盾加剧,在克林顿时期,国会对调查权的运用达到一个高潮。先是1995年1月开始的第104届国会要求每个委员会在每次开会之前,必须提交对政府全面监督的报告;然后是105届国会对1996年大选中民主党募捐过程中存在的“软钱”问题穷追不舍;最后是106届国会对克林顿绯闻案的调查和关于弹劾的争论。(P122-123)其间,国会还组织了一个以加州众议员考克斯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调查所谓中国从美国盗取核技术问题,该委员会于1999年5月发表一份以猜测和臆断为依据的报告(“考克斯报告”),全面攻击中美核技术合作,对当时的中美关系造成了很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