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三个代表”,解放我们的思想--进行土(3)
2015-02-01 01:36
导读:如果全民或者集体不能共同拥有“部分人生产的产品”,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完结--因为人民群众所“占有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是多、是少不可能
如果全民或者集体不能共同拥有“部分人生产的产品”,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完结--因为人民群众所“占有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是多、是少不可能完全平均,所占有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价值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然而根据社会主义多劳多得之原则,占有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多的人民群众就有可能显示出其无比的优越性--占有更多的劳动成果;而占有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少的人民群众就有可能陷入贫困。由此就产生了强烈的社会贫富差距!例如,我国电信业、铁路部门由于“垄断”经营,他们的工资分成显然过高于其他行业,造成了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公。
如果全民或者集体共同拥有“部分人生产的产品”,也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存在着“剥削”--因为一部分人没有共同参与生产,或者一部分人虽然生产了,但生产的产品“少”,却因为社会主义需要“共同拥有”,从而享有了其它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生产“多”的产品。例如,国家对面临倒闭的企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这也意味着社会主义的完结。可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真正完结了吗?
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工人和农民阶级没有实现过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即是说,真正的马列主义者并没有充分把他们的理论应用于进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等伟大的社会实践中来,所以,不可能在实践中发现“当人民群众富裕了以后”人民的需求,人民的呼声,人民的期望等一系列问题。那么,马克思、列宁等马克思主义者就不可能提出、并产生“作为人民的政党”一旦面对这些问题时,应该怎么办的理论、思想、策略等。同样,原来的毛泽东思想之中,也不会有如果我国处在世界市场经济总格局里的情况下,怎样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方式等。时世移易,我们党必须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甚至于邓小平的理论,使我们党的理论能够“与时俱进”,与完成“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相称!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实际上,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也不应该仅仅强调对原始“生产资料的占有”上,也不可能强调在“生产资料的生产过程”中“人民共同参与”上,而应该强调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第三个环节,即“生产资料的生产成果的再分配”上。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是“再分配”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直接“分配”!也就是说,我们如果在原始生产资料公有--即“人民都有”的条件下,利用市场经济之手段,实行“多劳多得”,使得社会主义多种经济充分发展。并且在、而且只有在社会主义财富极大富裕的情况下,国家政府通过税收的强力征管,实现全民拥有社会主义劳动成果--国家“税收”,并且能够在社会主义原则下重新再分配这些劳动成果。
也许,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解决我国面临的一切现实问题:
1,“党员带头致富”的理论基础;这是因为,如果我们党的理论还停留在是“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政党之基础上,党员就不能脱离群众而带头致富;从而也不能带领人民群众致富;所以我们也只能在贫穷的“社会主义”基础上发展我们的党,建设我们的党。那么,我国人民何时能过上幸福的生活呢?
2,“按章纳税是每一个公民为国家应尽的义务”的理论前提;这是因为,一切都归国家所有:每一寸土地、每一条河流、每一处矿藏、甚至于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每一个机构!这些都是在国家基础之上存在和产生的,又都是在国家护佑之下发展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前提!但是,由于历史、地理、社会等不断的发展和变迁,可能造成了你的脚下盛产石油,他的脚下盛产粮食,而我的脚下也可能一无所有。虽然大家所占有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多少不均,并且按照社会主义多劳多得的原则,你的劳动成果应该自己多占。可是大家不应该忘记,一切都归国家所有!是国家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因为被你、我、他所支配,才产生的结果,“按章纳税是每一个公民为国家应尽的义务”就有了天然的合理性!多劳多得,多得更应该多交!此时,虽然你、我、他所支配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多寡不均,有失公平,但是因为你“多得多交”而不失于公正!所以我们也同时具备了对“偷税漏税”的社会监督和从严惩治的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