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德共治与政治体制之特性(1)(3)
2015-02-27 01:06
导读:其二,权力制约原则。在政治体制中,安排有某种程度的权力制约的制度性关系是法 治的一个基本要求。任何权力不受制约都必然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
其二,权力制约原则。在政治体制中,安排有某种程度的权力制约的制度性关系是法 治的一个基本要求。任何权力不受制约都必然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这已是被无数次的 历史经验所证明了的规律,社会主义国家也概莫能外。法治之所以强调政治体制中的制 约性安排,是因为政府或官员作为组织起来的力量,在一般情况下他们是分散的公民和 社会组织根本无力抗衡的。一旦他们不守法,社会便缺少在秩序范围内的纠错手段。而 要改变这种状况,唯一的途径就是在政治体制中安排权力制约的结构,从而以组织起来 的力量相互抗衡,所谓以权力约束权力。在政治体制的问题上,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强调 权力的集中和统一,强调针对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分立”原则相区别的社会主义“议行 合一”原则,认为以人民主权为价值基础的国家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殊不知国家权力不 可分割,并不等于政府权力不可分割。反之,如果政府权力没有必要的职能分工,国家 权力便缺乏现实化的途径。也就是说,现代政府权力的分化并不是承认对国家主权的分 割,相反它是国家的各项权能通过权限的相互分工,在相互配合中实现统一国家权力的 必然途径。(注:参阅(日)美浓布达吉:《宪法学原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25年 版,第256页。)因此,政府体制中的分权制度实在不是国家主权统一本性的对立物,而 恰恰是它的必然要求。恰到好处的分权,是现代性政治体系的要素之一,代表了政治发 展的科学化倾向。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包含着有关权力制约的基本制度,那就是:各级人大由民主 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接受选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由各级人大产生 ,对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在我国的政府结构中,制度性的权力制约关系包括了两 个方面:一是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二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职能监督,即检 察机关的法纪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这两个方面的监督关系中,目前存在的突 出问题包括:人大监督权行使的法律化和实效化问题;司法审查制度在相当程度上的“ 虚置”问题等。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三条道路理论研究的路径分析
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