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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1)(2)

2015-03-23 02:35
导读:二、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正在形成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失业工人要 社会保障 ,被拆迁户要拆迁补偿,农民要征地补偿,军转干部要待遇,

  
  二、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正在形成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失业工人要社会保障,被拆迁户要拆迁补偿,农民要征地补偿,军转干部要待遇,等等。社会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有着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同时,公民的经济自由不断得到实现和扩展之后,公民主体的权利意识和对社会公益的关注也在日益强化,民主诉求的意愿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高涨,而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提升,无疑会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虽然目前的信访工作已陷入重重困境,但是信访在我国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只要寻求新的出路,对信访制度进行准确的功能定位,就能使信访制度重新焕发青春。
  近年来的信访量中还呈现出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涉法涉拆类上访持续攀升,居高不下。①笔者认为,应当及时把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直接引入法律渠道,以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利益。一些问题本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然而群众却大量涌入信访渠道,寄希望于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公民的维权观念增强,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进程达到一定阶段的可喜表现,越来越多的公民把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民主要求通过上访来实现。这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好事,但群众无论遇到什么性质的问题,动辄上访,实可不必,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然应受法律的保护,但法律更强调的是依靠法定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去实现权益的保护,这是法治而非人治的要求。
  涉法信访类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大部分信访群众对复杂的法律程序、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理解片面,陈述自己的问题缺乏客观全面性,感到解决自己的问题无从下手;2、根据我国现行诉讼体制,有些问题要想赢得诉讼解决,必须具备相应的举证和应诉能力,否则即使有理也会败诉,这些障碍客观上限制了信访群众进入诉讼等程序解决问题;3、客观评价我国公民的生存条件,大部分信访群众感到诉讼成本较高,无力支付诉讼等费用;4、信访部门对上访事项进行询问掌握后,认定属涉法类问题,但由于职责所限,不可能为上访群众提供更进一步的帮助,而司法独立原则也使信访部门在运用行政手段将案件批转司法机关时十分慎重。”[5]因此,大量的涉法信访问题仍然滞留在各级信访部门无法解决,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直至进京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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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应当达到和保护正义之目的。这既是人们的期望,也是立法者明确的或者默示的许诺。”[6]“信访制度虽然可以使法律正义的目标部分得到实现,但这一过程恰恰是以牺牲法律的自主性和现代法律赖以取得合法性基础的程序性价值为代价的。”[7]“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精神依然薄弱、人治传统依然强大的社会中,我们当然应该更多强调对司法救济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不应过分强化信访救济这种非司法救济手段。不过,也正因为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防止用尽司法救济仍无法获得权利保障,我们仍然必须保留信访作为基础性的救济的权利。”[8]正因如此,针对目前大量的涉法上访,我们应该积极地加以引导,通过引入法律服务的方式,使上访者明白哪些问题应该上访或不该上访,哪些问题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这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减轻党政机关信访工作压力,有利于信访问题的顺利解决,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有利于依法行政。
  
  三、信访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路径
  
  在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信访救济何去何从?学界一般有两种意见:主流意见认为信访制度从根本上说与法制化进程相违,应该取消这种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关键在于信访立法,应将信访制度纳入法制建设的正规轨道;还有一些领导和专家建议重新构建信访体系框架,整合信访信息资源,探索“大信访”格局,并通过立法统一规范信访工作,从而建立起高效的信访监督监察机制。[9]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变迁都有其历史的过程,“法的现象绝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运动的社会现象”[10]。我们应该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社会现实的需要,本着有利于确立司法的核心地位和权威,有利于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有效救济,把信访放在国家整个权利救济体系的建设中整体考虑和推进,做出有益的制度创新。如贵阳市2003年建立的“人大信访法律咨询日”就是一个成功的尝试,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服务机制,最终的目的就是要依法去规范、去治理信访工作,用法治的方法和手段来规范信访制度,形成一个良性的法治氛围,达到法治信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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