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体制改革什么(1)(2)
2015-04-06 01:09
导读:二是属于经营性或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这类国企体现了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的职能,它们有以下特性:(1)经营性和赢利性,并以赢利为目的;(2)
二是属于经营性或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这类国企体现了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的职能,它们有以下特性:(1)经营性和赢利性,并以赢利为目的;(2)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着内在的“成本-收益”经济原则的硬性约束。尽管它们的初始投资资本来自政府的财政预算,但一旦投入到国有经济实体系统就完全离开政府财政部门,经营性国企的发展全靠自身的有效经营和赢利能力。
上述两类性质、职能、营运原则完全不同的国企,前者履行的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后者履行的则是作为经济实体国家所要求的资本性经营职能。目前,这两类国企都为政府所有,政府作为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于一身。政府的这种体制,过去是计划经济的体制源头,现在则成了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严重障碍。政府不从经济实体的身份中脱身,便不能成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同时经营性国企若不从政府身上剥离开来,也难以实现“政企分开”和“政经分开”,难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构。将经济实体的身份和职能从政府身上剥离开来,这决不是根本否定国家作为经济实体的身份和职能,而是另外在政府之外设置一个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的载体(如“人大”),成立一个经营性国企体系,否则,让国企全退出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那便会是全盘私有化或中国式“世纪大拍卖”,那也就不成其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应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是政府,而不是国企。为什么?
(1)拥有一批经营性或竞争性国有企业,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特征。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性竞争性国企长期被政府所有制捆住,经营性原则和机制被计划化和行政手段所扼杀和取代。而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经营性和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也不应例外,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也应该也可以随时进入和退出,只要合理合算。有人援引
西方经济学关于政府不应介入经营性竞争性领域的论点,主张国企应随同政府一道完全从经营性竞争性领域退出。我认为不妥。西方经济学的论点是对的,因为政府履行的是“公共服务”职能;但它所研究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里经营性和竞争性行业和领域是私人企业一统天下;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不能利用这个理论观点去要求国企随同政府一道退出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而应加速政府体制改革,将经营性和竞争性国企跟政府区别开来,而且分离开来。应从经营性和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中退出的应是政府,而不是国企。
大学排名 (2)我国根据自身改革的实践,总结出一条国企改革的基本方针:“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主要是针对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中的国企而提出的。因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国企本身进行的是非赢利性、公益性或福利性经营,依靠政府财政,自是政府应尽的“公共服务”的职能,也应完全为政府所掌有和举办,谈不上“政企分开”。而且,遵循此方针改革国企,目的是为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拥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扩张、自我约束”内在机制的“微观基础”,使这些国企能成为内有经济活力、外有市场竞争力的经营性竞争性国企,而决不是为了消灭国企。
我很赞同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对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内的国企进行合理的关停并转,但这是为了集中力量以加强必须加强的行业和领域,决不是因为国企不可以或不应该留在或进入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关键是经营性竞争性领域中的国企是否真正实现了“政企分开”,是否真正具有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事实上这个领域内也有不少通过改制获得成功的国企。不仅如此,一旦某个经营性竞争性行业或领域被私人大公司或跨国公司所垄断,还需要国企打进去,以平抑垄断,促进竞争。所以,我多次表示不同意笼统地提“国退民进”的口号,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中的国企应有进有退才是正确的、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