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体制改革什么(1)(3)
2015-04-06 01:09
导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建立过程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建立过程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由中央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即所谓“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另一是国有资产分级所有,由各级政府分别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分级管理”和“分级所有”这两种不同意见中,我主张“分级所有”。问题是要分清和分开两类不同性质、职能和营运原则的国有企业,而这两类不同的国企,各自均有中央与地方关系,其间关系又将如何?
一是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国企,应该属于政府所有的国企。这类国企的产权应由中央与地方分别行使所有权,即“分级所有”。理由有三:(1)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各级政府概不例外,但这类企业有很强的地方性,它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用来满足各级政府辖区内公众和企业的公共消费的需求。(2)我国实行分级财政体制,各级政府均有自己的预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国企都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投资,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各级政府便是它们当然的“出资人”,它们自应归各级政府所有。(3)它们的经营是非赢利性、公益性甚至是福利性的,为了增进本地区的公共福利,可以按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市场成本的价格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如水、电、交通、福利住房等),也可享得各有关政府的财政补贴。这个财政应是受到“人大”严格监督的“公共财政”。(4)有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跨越本地区(县、市、省),则由上级政府出资提供,便为上级政府所有和经营;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如国道、铁路干线、大型水库等),是由中央财政出资或由各有关地方政府共建和举办,产权自然归中央政府或各有关地方政府所有。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黄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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