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下)(3)

2015-06-03 01:33
导读:大法官布莱克在其单列的司法意见中提出 , 社会共同体可以从 生物学 课程中删除所有关于人类发展的内容而名正言顺地将这个问题搁置在一边。基于宗教


大法官布莱克在其单列的司法意见中提出 , 社会共同体可以从生物学课程中删除所有关于人类发展的内容而名正言顺地将这个问题搁置在一边。基于宗教理由禁止进化论 , 违背了宪法有关“禁止承认任何宗教为国教” , 但是州政府有权从学校的课程表中删除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课程 ; 而且 , 也没有什么规则禁止旨在减少教室里骚乱性冲突的一般性的沉默誓言。总之 , 在布莱克看来 , 一个社会共同体的自我缄默的决定——“最好是从学校的课程表中删除这一有争议的论题”——没什么不对。

对一个研究自我施加的言论限制规则的人来说 , 埃珀森案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很有趣的。如果能让多数派来重写科学教科书 , 那对民主政府会有哪些间接影响呢 ? 对十七世纪科学发展至关重要的理性观念对十七世纪议会制度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科学自治的挑战会不会无意中对民主政府的一个基本前提构成威胁呢 ?

在罗伯特·博克看来 , 不能由多数派决定的事情必须留给个人去自主决定。 (27) 为了防止民主制度内在的自我毁灭倾向 , 最高法院必须捍卫个人发表政治言论的权利。但由于大多数言论是非政治性的 , 所以大多数发表言论的人在宪法上仍然容易受到多数派的审查和控制。这里博克最关心的是证明这里的言论限制是正当的 , 而他的更为挑剔的同僚们不愿实施这种言论限制 : 宪法不是一项自杀协议 , 政府有权压制任何煽动以暴力推翻政府的人的言论。博克对限制多嘴多舌者的必要性进行了概括 , 他补充道 : “如果任何人都能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方说任何事情 , 那政府就不可能运作。” (28) 顺便说一句 , 他也不承认最高法院有权保护科学研究免受多数决定规则的干扰。 (29) 他甚至提出 : 从宪法上说 , 科学的结论是一个爱好问题 ; 而对于爱好问题 , 最高法院应当回避 , 而允许多数派去处理。如果博克想从这一不切实际的主张向后退的话 , 他将只有一个选择 : 科学真理的发现和传播必须留给“个人自由”。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神创说之争中 , 多数决定规则与个人自由之间的这种区分到底是否适当呢 ? 有一点是肯定的 , 那就是科学理论不是什么爱好。科学不是一个利益集团 ( 虽然科学家们有时可能像一个利益集团 ), 而且科学研究的结果并不是一种自由的选择。科学具有自己的逻辑和生命力 , 而且它的结果不可能简单地根据个人或政治的要求而加以“调整”。按照启蒙哲学的标准——我们的宪法制度正是以此为基础的——一个社会共同体努力强迫科学结论服从其非理性的偏好可能应视为是自我伤害的一种形式。神创论者刻板地重新解释化石 , 以使其符合他们对《创世纪》的理解。他们所要追求的结论是预先确定的 , 而且 , 原则上也是一个没有任何反证能使其加以修正的结论。 (30) 为什么不从这一点来看待最高法院禁止神创论者篡改教科书呢 ? 把科学结论排除在多数议程之外可能是对“理性”本身的保护而不仅仅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对科学方法——起码包括探究令人不安的事实和听取对立的观点——的推翻怎么能不损害民主政府本身的基本要素呢 ?

使科学结论不进入政治议程 ( 因而也不受间接的宗教控制 ) 可能是使一个国家保护合理争论的前提条件。显然 , 某种言论限制法在保护科学的尊严——及其关于证据、论据、推理、反证的标准——不受非理性的信仰的干扰方面是必不可少的。禁止神创论的立法同样也可以是为了保护民主制不受其自身的伤害。有人可能会说 , 只有在宪法上使自己的宗教立场中立化时 , 多数派才应当被授权处理国家的事务。通过宣布神创论立法无效 , 最高法院 ( 含蓄地 , 如果不是公开的话 ) 想把权力授予宪法设计者们所说的社会共同体的审慎感 , 也就是 , 授予多数派在以稳妥的、有规则的、尊重事实的和深思熟虑的方式讨论问题的时候所持的意见。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每当一项决定不由全国的多数派来作出的时候 , 它或者可能被委托给地方的多数派 , 或者可能被委托给个人 : 多数派所不能决定的必须留给个人自由。然而 , 该神创论案件提出了第三种可能。一项决定可能既不允许由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作出 , 也不留给个人自由。这个讨论进化论和决定生物学教科书内容的适当“场所”是科学的社会体制——这种体制运作的规则并不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从业者的独立和爱好的满足 , 而且对多数派的意见几乎是漠不关心。宪法从来没提到科学的自治和权威。但是 , 如果最高法院必须保护民主政府的前提条件的话 , 它能够完全不理会公立学校里所灌输的、对待真理的态度吗 ? 无论如何 , 不管是“禁止承认任何宗教为国教”条款方面的理由 , 还是保护政治言论和个人自治的必要性 , 似乎都不足以解释那一项看来是合理的、可辩护的、针对反进化论立法的反多数主义的禁令。   
上一篇: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