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分析的马克思主义(1)(3)
2015-07-18 01:13
导读:但是建立一种适用于所有假设的剩余劳动的剥削理论的障碍并不在于从剩余劳动的转化形式这一意义上来定义剥削,因为新古典经济学家可以承认这种转化
但是建立一种适用于所有假设的剩余劳动的剥削理论的障碍并不在于从剩余劳动的转化形式这一意义上来定义剥削,因为新古典经济学家可以承认这种转化,但是他们否认由此而带来的道德谴责——剥削。这是因为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资本主义的竞争条件下不存在剥削,因为每个人都能够从交易中有所得。如果人们拒绝交易,而以他们自己的财产进行简单再生产,那么他们的情况将更加糟糕。另一方面,新古典主义承认:经济关系以外的强制,使得某些人依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如在封建社会或奴隶社会),那儿确实存在着剥削。
《一般理论》的进一步成就是提供了一个总体结构,在这个结构中,马克思剥削理论所关注的问题和新古典主义所涉及到的剥削问题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如果我们假设一个社会N,那么在这个较大的社会N内的群体S是被剥削的,那它当且仅当:
(1)存在着这样一种选择,这种选择我们假设为是可能的,根据这一选择,群体S的处境会比目前好;
(2)在这种选择下,S的补体,即N - S的群体S′将比目前状况恶化;
(3)S′对S是一种统治(剥削)关系。
条件(3)是一个社会学的条件,使得群体S′阻止这种假设选择的实现,因而导致对S的剥削。罗默声称他需要这个条件,(1)和(2)的不同类型并不包括异常的例子。罗默的模型(1)和(2)可以由经济体中当事人组成的各种群体的联合体来阐释。在一定的联合体中,一个群体有参与该经济联合体的选择,也有退出该经济联合体的选择。如果群体S退出该经济联合体后其成员生活更好,如果它的补体S′在S退出之后处境比原先恶化,那么在这种特殊的联合体中S就是被剥削群体。如果在联合体的规则下,某一群体被定性为是被剥削的,那么必然要求:不但在假设的选择条件下该群体的分配状况会更好,而且其补体会更差。因为在减少规模收益的经济联合体中,联合体的双方在选择情况下会做得更好。相反,如果有增加规模收益为特征的经济,在目前的安排下,两群体也会更好。如果一个群体被认为是被剥削的,那么肯定是有人剥削它。如何界定替代的情况?答案似乎有赖于罗默运用的抽象方法。在实践中,这种替代是通过财产关系得到界定的,即控制生产方式的权利。取代既成关系的选择,使人们能够明白,为什么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平等地获得非人力的生产手段仍然会形成剥削。在一种更抽象的水平上,问题就不那么清晰了。我们通过一个特征函数来说明游戏:定义特征函数V,对于每个群体S都有一个退出收益V(s)与之对应。罗默写道:“函数V可以界定这种情况:如某些观察家认为,若各群体选择游离于社会之外,那将是对他们的一种公正的安排。”但他接着说:“当然,存在着有意思但愚蠢的界定函数V的方式:我们的任务是界定特定函数使其囊括清楚明了的和有历史说服力的剥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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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者从不认为社会秩序能够被任意推翻。相反,如马克思所说的:“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这必定会给通过假设的替代情况来验证剥削的理论制造一些麻烦。罗默解决这个问题的看法是假设一个群体从经济联合体中退出后,其激励结构保持不变。这时如果这个群体改善了自己的处境而它的补体处境恶化,那么可以说这个群体在退出前遭受着“社会必要”剥削。
在罗默看来,有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必要剥削:动力机制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剥削和静态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剥削。如果一个群体在退出后不能保持起成员的激励结构,其结果是情况直接恶化,那么这个群体所受的剥削是静态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剥削。如果一个群体在退出后开始有所改善,但很快因为可能缺乏技术革新的激励而落后于以前——尽管群体仍如以前一样努力工作,那么这个群体所受的剥削是动力机制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剥削。
在《一般理论》中,罗默的阶级—剥削对应理论是他的两个最令人吃惊和印象深刻的研究成果之一。这个原理表明剥削地位和阶级状况是系统相关的。当我们讨论联合体而不是阶级时,这种系统的联系便会消失。在罗默的《一般理论》中,对于那些能够从经济体中退出的群体可以进行任意的界定。如果我们乐意,我们可以把所有挑选的个体归入一个群体,在特定的游戏规则下,验证这个群体是否被剥削。起初,这种灵活性可能是一种优点,但更多的例子说明各种问题都有可能出现。例如,一个由所有工人和最富有的资本家组成的群体,如果该群体带着可转让财产的平均资本份额退出经济体,那么这个群体可能会证明被剥削。通过以特定方式划定界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有当事人都是某些剥削群体和某些被剥削群体的成员。实际上,现在有很多理由认为以这种方法不能起到界定作用。游戏中的联合体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是在其成员的利益上联合起来追求共同的目标。因此,通过寻找共同利益对人们进行群体归类的方法是明智的。罗默著作中所假设的共同利益概念,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那里是用阶级概念来表达的,界定阶级的方法是根据当事人是劳动力雇佣者还是劳动力出卖者(实际由他们所拥有的生产手段来决定)。尽管实际上罗默的群体概念似乎是以马克思理论为基础的,但是这里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我们要在剩余价值劳动理论的框架之外去把握这种群体划分方法,以此来解释剥削问题,罗默的分析框架超出了马克思的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