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争利性政府到互利性政府
2015-07-16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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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2一、政府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
哲学解读 系列之2一、政府人员有着和其他人一样的人性追求政府是由一群人组成的。他们中间有些人品格行为十分高尚,自觉地把大众的利益时时放在心上,清廉正直、秉公办事;还有些人则自私蛮横、欺上瞒下,乃至鱼肉乡里、贪赃枉法、祸害百姓;另有很多人处在这两者之间,既在一定程度上从大众利益出发,有一定的良心和公心,又在一定程度上从个人利益出发,为自己和自己的家人谋取一定的私利。虽然各人情况不同,但从总体上看,古今中外所有政府队伍中的人员,都是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妻儿老小的,都饱偿过人生的悲欢离合、喜怒哀乐,都有过得意和失意,期盼和失落,顺境和逆境。他们的人性追求,都是马斯洛所说的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对爱和归属感的需求、对自尊和地位感的需求、对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对于古今中外所有政府队伍中的每一个人,这五个方面构成了全部的生命体验。他们孜孜不倦地、兢兢业业地、忙忙碌碌地、潇洒自如地、担惊受怕地,都是在追求这五方面的正面的生命体验。在这些方面,他们的每一个人,都和非政府人员的所有人,是一样的。要追求,就要有付出;而每一次付出,都既可能有收获,也可能有失败,甚至血本无归。在古今中外几千年的农业社会中,成王败寇的定律是铁的规律。即使在当今的民主社会,虽然政治竞争失败的成本已经远不如农业社会中的那么高昂——那是经常以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为赌注的,但竞选失败者所体验到的挫折感、失落感,非身在其中者不能体察。
二、农业社会中的政府人员通过争利性力量追求自身利益在农业社会中,政府人员和准政府人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方式,是通过组织起来的暴力力量,打败其他在这方面处于劣势的人们,以此获得对方生产的剩余产品,获得对方对自己的服从,获得对方对自己的恭顺;在这些方面越成功,他们就越觉得实现了自我发展,就越具有正面的生命体验。他们的这种集体行动方式,就是我们在前面说的两个博弈因素之一:运用争利性组织性力量的优势获得利益。为什么面对几十倍于自己集团人数的广大农民,他们仍能在力量上取得优势,只因为他们是具有组织性的,而广大农民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组织性极差,他们只在家庭和家族的层面上有组织性。当我们说一群人组织性很强,意味着他们充分意识到:对于自己的利益,组织中其他人的帮助十分重要;为了组织中其他人能在自己需要的时候帮助自己,自己就必须在组织中的其他人需要自己时也帮助他们。很多放在平时自己懒得去理的事情,现在加入了某个组织,自己就要去理,自己操心的事情比以前多了,自己对他人有了责任。但这种付出是有回报的。自己如果不是某个组织中的一员,比如自己是从外乡逃荒到这个村子的,在当地没有家族,自己也就不需要对别人尽什么义务,只管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但如果自己遇到别人欺负,或者自己和别人发生了冲突开始进行力量角斗时,是没有人帮自己的;自己平时没有对别人尽义务、或者虽然想尽义务但没有人愿意接受,自己不在某一组织中,那么到自己需要时,自然就不可能要求别人对自己尽义务,自己拥有的争利性力量就很弱。因此,一个组织组织得好,意味着在各个成员间有明确的义务和权利的划分,各个成员会基本上按照这个安排去做。有严明的内部纪律,大家思想统一、行动一致。显然,这种组织的内部人际关系,基本上是通过互利性结合起来的;但他们结合的目的,最主要是为了运用自身组织起来的强力,去和其他的社会集团争夺利益。如果没有其他的社会集团,可供自己去抢夺利益,那么这一组织对于其成员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一个与世隔绝的岛屿上只有一万人,这一万人组成一个争利性集团,可是,去跟谁争利呢?在农业社会中,某个内部组织得很好的争利性组织,运用军事力量,打败了其他类似组织,制服了广大一盘散沙的农民,建立了政治统治,建立了政府。其最高首领一般称为“国王”,在中国则称为“皇帝”,在俄国称为“沙皇”。在这里,政府和百姓的关系,基本上是力量争斗博弈的关系;虽然政府也行使着若干有利于百姓的社会功能,比如保卫百姓不受外敌的侵袭,但其出发点不是为了百姓的利益,而仅仅是像保卫自己的财产一样保卫百姓:自己的鸡鸭牛羊和臣民要是被他人抢走,自己不是损失很大?政府也会去调节仲裁百姓之间的矛盾纠纷,但那只是不想让自己治下的社会发生混乱,从而影响自己正常的利益获取;而且很多欧洲中世纪的领主、或者中国历史上的县太爷,还要借着这种对仲裁调节权力的垄断,为自己再捞一把,这被称作“贪赃枉法”。因此,在农业社会的政治博弈中,在官僚统治集团和百姓的博弈上,基本上是由争利行为形成的均衡态和社会规范;互利性因素十分薄弱。我们把这样的政治形态称作“专制社会”。在农业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体中,生产总量是持恒的,比如说共有一万亩耕地,每亩300斤。一个人要不然就种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要不然就抢夺别人的收成;抢夺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规则的,这样的行为主体称作土匪;一种是制度化的,这样的行为主体就是封建专制统治集团。假设一个农业社会体的全部一万个国民面对全部三百万斤水稻的收成,其中9500名农民选择老老实实地生产,500个人选择抢夺,抢夺那9500农民所提供的一百万斤剩余产品。竞争激烈残酷的原因在于:其一,这500人之间会组成两个或几个抢夺性集团,比如刘邦集团和项羽集团,他们之间的竞争是成王败寇、你死我活。其二,如果某集团获胜,比如刘邦的300人集团获胜,那么在这300人中间也会有激烈竞争,人人都想走向更高的位置,那样将分得更多份额。其三,获胜集团会不满足于只拿走一百万斤剩余产品,他们想拿的更多,比如中国的秦始皇,还有罗马帝国的尼禄皇帝,这势必造成农民的强烈不满。这三种竞争都是争利性竞争,不是想着为对方做些什么,而是想着如何从对方抢走些什么;而我们今天市场经济的竞争,则是想着为消费者做些什么。在这本书里,我们预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本书中的“理性”是指:当一个人和自然、和别人打交道时,会选择这样的方式,这种方式能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上述那500人的争利性行为就是一种理性行为。假设西汉刘邦,他如果不加入军队,不进入一只有着较强争利性力量的社会组织,他就只能在家种地,最多也就是多种几亩,生活境况一定是十分平淡的;他做生意当老板?开一间饮料公司?当时中国的工商业经济几乎是空白,即使一千多年以后工商业有了一定发展,也仍然很薄弱,都是手工业者和小商人,像山西晋商那样规模的企业家在全中国寥寥可数。所以刘邦最多也就是选择做小商人。如果选择老老实实种地或者做小买卖,那么生活安定,不需要什么竞争,但生活水平低;如果选择抢夺别人的收成,那么竞争激烈残酷,成本高昂,可一旦成功收益也大。从总体看,两种方式都是理性的,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自己的选择。它不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而是社会政治意义上的理性;它也不是哲学家康德意义上的道德理性,而是
社会学家帕森斯意义上的行为理性。在这里,百姓们接受官僚军事统治集团的统治,是出于无奈,是对一种无法改变的现状的屈从,就像面对天灾无法逃避一样。他们忍受了这一现实,承受了这一现实,接受了这一现实,乃至把这一现实认作“天理应当”,真的认为君权是神授的,皇帝是天子。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接受说成是一种“选择”。当公元之初罗马人占领了高卢(今天的法国),在那里建立了罗马的一个行省,我们不能说:这种状况是高卢人的选择;当秦始皇挥师南下,占领了江浙之地,我们也不能说:建立秦朝是江浙人的选择。一群人作出某种选择,其前提是:选择的主体能够自己做主,在这里高卢人和江浙人都不能自己为自己作主。所以鲁迅说:中国人的历史就只有两种状态:坐稳了奴隶,作奴隶而不得。我们不能因为真实存在着某种状态,就说这一状况是其主体的选择。我们不能看见贾宝玉和薛宝钗结婚了,就说是贾宝玉选择了薛宝钗。这一婚姻是贾母的选择,是薛宝钗的选择,但不是贾宝玉的选择。霍布斯用“自然状态”理论为专制君主制辩护,说由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互相争斗和厮杀,所以需要国王来垄断暴力,维护社会和平。霍布斯在这里是想用国王对社会的有用性,来试图说服百姓服从国王。可是,在真实的人类历史中,百姓从来没有主动自愿地服从某个国王的统治;因为在他们权衡“是否需要一个专制国王来统治自己”之前,统治就已经发生了。统治者从一开始就没有考虑被统治者的意愿,即使以后作出了些客观上有利于被统治者的事,那不过是附带的。如果真让百姓选择,他们会选择那种既能保护自己免遭外敌侵扰,又不对自己巧取豪夺、压迫压榨的政府。在农业社会中,由于社会成员的主体是缺乏组织性的农民,所以,或者是这个军事集团获胜,比如项羽、曹操、北洋军阀;或者是那个军事集团获胜,比如刘邦、刘备、奉系军阀;或者是原来的统治集团获胜,比如明王朝、清王朝;或者是起义的一方获胜,比如李自成、洪秀全。获胜后掌握政权的一方,和广大百姓的关系,都是通过争利性力量博弈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