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制约民主”为什么是假命题
2015-07-20 01:11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宪政制约民主”为什么是假命题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1)在现代社会中,一些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
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1)在现代社会中,一些基本权利,比如财产权、平等权、弱势者权利等,有可能会和通过民主程序作出的决策相冲突;这时怎么办呢?一种观点主张民主程序至上,称作“人民民主主权”学说;另一种观点主张基本权利至上,称作“基本人权”学说。那么,如何保障和实现这些基本权利呢?如何约束和限制民主以确保这些权利呢?一种方法是通过法院,尤其是通过最高法院。但我们前面说过,最高法院的权力同样来自人民,而不能够优先于民主程序。另一种方法是诉诸于宪法,认为一国的宪法是该国的立国之本,如果通过民主程序作出的某一规范和宪法相抵触,就应该坚持宪法的条款,而使得这一新作出的规范作废。这就是宪政对民主的制约。大家在这方面说的最多的,是美国宪法。本文对此做一些分析,说明美国宪法和民主程序的一致性。一、美国宪法的主体是对民主程序的规定
美国宪法共有七条,其中第一、二、三条分别列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体制安排,也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这三条分别仔细说明议员的名额分配、资格、任期、产生方式、弹劾程序、议会召开期限、报酬、立法程序、拥有的权限;总统的任期、选举方式、不能履职时由谁来代行总统职能、权限;法官的任职时间、权限。
第四条列明联邦和州的权力安排。第五条列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程序。第六条列明宪法是全国的最高大法。第七条列明本宪法是在1787年参加制宪会议的所有州一致同意后制定。
对美国宪法的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它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对程序(process)的确定、对制度(structure)的确定,而不是对某种内容性规范(substantive value)的确定。因此,美国宪法全力关心的,是政治决策程序的确定,它要先把这个总框架确定下来;至于一个个具体法案,则由立法机构去具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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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政治哲学家福勒在《美国的立法哲学》中对此做了解释(Fuller,1954),他说:宪法中确立的是立法程序。我们必须抵抗这样的诱惑:把很多内容性条款放进宪法中。如果那样做,就意味着今天试图解决明天的事情,这显然是不明智的;更大的危险在于,这将会削弱宪法本身的道德说服力。
而另一位美国的政治哲学家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