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论国家的职责:读《政治义务原理讲演录》
2015-08-01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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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论国家的职责:读《政治义务原理讲演录》
摘要:在一系列关于政治义务原理的讲演中,托马斯·希尔·格林主张国家的基础是意志而非武力。国家是推进共同善的公共机构,可以也有责任为了社会共同福利干涉个人随意而为的自由。但它只能干涉维护权利所必不可少的外部行动,而不能干涉个人的道德自主性。个人应被赋予公民权,参与到国家事务当中,做真正的爱国者。这是一种自由民主式的国家理论,推进了自由主义的演进。
关键词:国家 共同善 民主 干预
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和广大社会阶层在追求自由的斗争中,把反抗封建专制国家作为重要的任务。这造就了对国家的反感和担忧。人们把国家视为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对其进行限制。正如恩斯特·卡西尔指出的那样,从马基雅维里开始,国家被逐步切断同宗教、形而上学的联系,失去了与人的道德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一切其他形式的联系,孤零零地站在一个空寂的空间。(p.173)即便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国家成为保护个人自由的忠实工具之后,它依然被看作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其职能也被限制在保护个人自由免受外在干涉。这形成了资产阶级自由放任原则之下的消极国家观,使国家无法在民主时代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它无法为无产阶级提供获取自由所必须的条件。无产阶级除了出卖劳动力、接受剥削的“自由”外,一无所有。他们需要国家帮助,限制资产阶级的某些自由,也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福利。这显然与守夜人式的国家观冲突。这种职责的缺失,使得两大阶级之间的冲突日趋激烈,以至于随时可能爆发一场社会革命,摧毁已有的文明成果。19世纪后半期的英国正面临着这种状况。这需要国家作为公共机构进行社会改革,协调权利关系,在保证个人自由的前提下,满足社会民主要求。当时的英国政府通过了包括教育法和工厂法在内的众多社会立法,但却因与早先消极国家观的主张不符而受到抵制。为此,需要对国家的性质及其职能重新进行解释,提供一种积极的国家学说,把自由和民主结合起来,为社会改革提供合法性。在此背景之下,托马斯·希尔·格林(1836-1882)于1879-80年在牛津大学发表一系列有关政治义务的讲演,探讨国家的道德基础、国家干预的原则,主张国家作为推进共同善的公共机构,有权也有责任为了社会共同利益对个人自由进行干预。这些讲演在其死后由弟子整理为《政治义务原理讲演录》,收录在《格林文集》中出版,并于1895年与他的另一篇讲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