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3)
2015-08-16 01:34
导读:宗教制度的改革,也是宗教界人士的愿望。帕巴拉活佛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就指出:“寺庙中一切压榨僧俗人民的封建制
宗教制度的改革,也是宗教界人士的愿望。帕巴拉活佛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就指出:“寺庙中一切压榨僧俗人民的封建制度和各种特权”,“一定要全部废除。这些坏制度,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肯定是相违背的,也是违背国家宪法的,它和宗教的教规毫无共同之处。不改掉这种制度,不仅阻碍西藏人民的彻底解放,对宗教也无一粟之利,而害处却如大山”。他还说:“‘为一切具有生命的赋予幸福’,是宗教教义的基础。但是,相当时期中坏的政治制度篡入寺庙后,封建特权给予了人民痛苦,使人们对寺庙产生了怨弃心,这种情况与我们佛教教义是根本不相符合的。废除这些特权不会对宗教有害,而且是符合宗教的教义的”。(注:《帕巴拉活佛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摘要)》,1959年7月17日《人民日报》。)班禅也指出:进行民主改革,是发展西藏的经济、文化,使人民得到幸福自由的惟一道路。(注:参见罗广武编著:《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1949-1999)》,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1958年8月,中央统战部上报中共中央《关于回族伊斯兰教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出了宗教制度改革的问题。1958年12月7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正式提出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并规定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之后,各地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制度改革,开展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内容
这次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并不是所有制度都要改,只是改革那些侵犯人身自由、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民族发展、与国家法令相抵触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对与国家法令没有抵触,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禁忌、习惯、制度,则予以保留。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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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如教主放口唤、放阿訇和世袭的伊玛目制度;寺庙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阿訇;私藏武器,组织武装;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
2.废除宗教剥削制度。如废除喇嘛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取消宗教课税;取缔非法商业;禁止寺庙利用宗教巧立名目敲诈勒索群众财物或强迫摊派;要求宗教活动不得妨害生产。
3.废除寺庙内部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处罚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等。宗教人员,凡是能够劳动的一般要参加生产,都要履行公民义务。
4.寺庙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强迫封斋,强迫儿童学经文、当满拉。喇嘛有还俗的自由,群众有自愿当喇嘛或满拉的也不要强加制止。
这些内容,我们从1959年9月2日《中共西藏工委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也可看出。《意见》规定:①彻底摧毁一切叛乱组织和反革命组织(如“西藏独立国人民会议”、“西藏自由同盟”和“四水六岗”等);彻底肃清寺内的叛乱分子和反革命分子。②坚决废除寺庙的各种封建特权,包括寺庙委派官员、管理市政;私设法庭、监牢、刑罚和私藏武器;没收群众财产,流放人民;干涉诉讼,干涉婚姻自由和干涉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③废除寺庙放给农奴和分苦喇嘛的所有高利贷债权。④依法没收三个寺(指哲蚌、色拉和噶丹寺——引者)所占有的牧场、庄园及一切生产资料(包括牛羊、土地、房屋、农具和耕畜等)。⑤废除寺庙向群众派乌拉、派差役,对群众进行人身奴役的封建特权制度。⑥不准寺庙向群众敲诈勒索财物和摊派;取缔其非法工商业和强买强卖;严禁其投机倒把和走私漏税行为。⑦废除寺庙向宗、溪、部落摊派群众当喇嘛的制度,禁止寺庙强迫群众当喇嘛。⑧废除寺庙内的封建统治和封建等级制度,废除寺庙内的打罚制度。⑨废除寺庙间的封建统治隶属关系。⑩废除寺庙利用宗教节日(如传召)行使的一切封建特权,包括接管市政,对人民横征暴敛,巧取索夺,没收人民财产,强奸妇女,残害人民等。(注: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西藏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