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中的三维体制构架—以上海市源竹居委(3)
2015-08-26 01:37
导读:从功能上讲,居民自治的三维体制构架在加强居委会的传统功能的同时还衍生出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1)宏观规划。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关注居
从功能上讲,居民自治的三维体制构架在加强居委会的传统功能的同时还衍生出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1)宏观规划。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关注居民的需求,对社区发展作统一规划,确定社区的长期、中期、近期发展目标和任务。
(2)议事决策。定期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会议,商讨本社区全体居民的重大事项和公益事业,并做出相关决定。(3)组织管理。由于居民委员会直接面对的是广大居民,事情繁杂多样,按照居委会成员的说法是“下管垃圾桶,上管大总统”。
显然,这些事情若全部让居民委员会来完成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组织居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活动,就日常的居民自治事务进行管理。(4)协调沟通。这是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责职和工作方式。通过协调沟通,居民委员会对内在本社区创造了和睦宁静的社区环境,对外代表居民与政府以及物业公司等进行谈判协调,维护居民的利益。(5)监督社工。定期听取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就其工作进行评议并提出工作建议。总体上说,居民委员会的功能就是服从和服务于居民的意志和利益需求,集中精力“串百家门、知百家事、解百家难、暖百家心”,真正实现“居民委员会居民办,办好居委会为居民”。
三、社会工作者——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桥梁传统居民委员会的最大特点就是政社不分,居委会事实上成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末梢,所以有人将其称为纵向垂直行政管理模式。政府不但将大量的行政性工作下沉到居委会,而且采取行政性措施直接对其进行考核,诸多的达标活动也使得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的距离越来越远。从理论上说,我国宪法111条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都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搞好居民的“三自”,至于协助政府极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相关的部分工作必须以不影响居民自治为前提。从实践来看,随着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只是区政府派出机构的城市街道不得不将大量的行政性事务向社区转移,使得居委会承担起原先不是她所承担的任务,忙于应付行政性工作而使得自己的“三自”任务沦为附属。因此在源竹居委会选举改革试点中有人戏称最为担心的莫过于街道,它所下达的大量行政性事务如果没有居委会的支持将难以完成。显然,在居民自治的理论和实践之间有了明显的差距,在基层政府和居民自治之间形成了尴尬的两难境地:要保证行政任务的有效完成势必影响居民自治的有效发展,而要发展居民自治又会不利于行政任务的完成。消除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走出行政发展和居民自治之间的两难境地,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源竹居委会在选举改革试点中,创造性地在街道和居委会之间设立了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作为联系两者的桥梁。从功能上看,社会工作者专职从事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特别是街道下达的行政性事务。这样既可以解决街道的行政性事务,又可以保证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而且基于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还能为居民自治的发展创造新的条件。社会工作者的产生使得许多问题迎刃而解,这确实说明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从体制上讲,有关社会工作者的体制却不象它的功能一样有着更多的一致性,而是充满了争论:(1)社会工作者由谁聘?街道主张应该由街道来聘,因为居委会拿不出这么多资金,而潜意识中是更有利于街道下达的行政性工作的完成;居委会认为应该由居委会来聘,因为这样做更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而潜意识中是如不这样做将有被社会工作者架空的危险。(2)社会工作者的资格?社会工作者是从事社区管理的专业人员,因此街道希望尽可能地提高它的资格要求,如从毕业的大学生中
招聘;居委会基于长期的管理实践却更看重于工作的实践,在这一点上,大学生未必如“纺嫂”更有用,因而它更倾向于一些在编或不在编的现居民委员会成员。(3)社会工作者由谁管?社会工作者的理想目标是由象律师协会一样的社会工作者协会进行管理,但是在社会工作者协会建立之前由谁管理?如何制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