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基层民主制度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代序(2)
2015-09-09 01:08
导读:关于我国基层组织的社会团体,它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它们既要通过各自的组织活动,直接带领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努力奋斗,同时,
关于我国基层组织的社会团体,它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它们既要通过各自的组织活动,直接带领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努力奋斗,同时,它们又是各方面群众利益的代表,应当维护和反映自己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权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团体也属于我国基层组织的范畴。如我国的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就属于这类基层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都是以本单位的组织及其成员为直接管理对象。企业以直接从事工农业生产、
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和商品流通等为主要活动内容;事业单位以从事非物质生产、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和劳务服务为主要内容。企业以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和社会基本经济规律为自己活动的基本依据;事业单位主要以自己所特有的科技、教育、文化、艺术、新闻、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运行规律为其活动的基本依据。企业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物质财富和赢利,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强调经济效益;事业单位不以赢利为存在的基本条件,目的在于向社会有偿提供精神财富,以社会效益为目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企业逐步摆脱政府附属物的地位而成为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实体。国家事业单位也实行所有权、经营权与管理权相分离,走政事分开的新路,有更多自主权。总之,企业、事业单位无疑地也应属于我国基层组织的范畴。
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城市就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则是村民委员会。群众性自治组织既是基层政权的基础,又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群众性自治组织直接地、经常地接触城乡社会,是党和国家联系城乡社会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的基层组织,亦是国家在城乡的落脚点。可以通过群众性自治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群众也可以通过自治组织向国家机关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身又有自己的固有事务,其中有直接与当地人民福利有关的社会事务和按法律规定的自治团体应有的事务,如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因此,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理所当然也属于我国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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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概念的纵横向所作的全面阐释,是我们合理理解和建设基层民主制度的出发点和前提。基层概念的纵横向范围和内容,已经向人们昭示基层民主制度亦具有丰富、广泛而复杂的内容。基层民主制度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乡镇基层政权制度或村(市)民自治制度。
笔者认为,也像“基层”有广泛而丰富的含义一样,E“基层民主制度”也有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基层民主制度就;是表现为基层的政党、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直接行使管理权力的制度。它对于政党来说就是党建制度和党政关系制度;对于国家机构来说就是中央国家机构、地方国家机构与县、城市的区、不设区的市以及乡镇之间的权力分配制度,也是对宏观事务管理的集权制度和对一般事务管理的分权制度;对于社会团体来说,就是社会团体在法制范围内的自主管理制度;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就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城市居民和农村农民来讲,就是群众性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就是要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社会基层有关领域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
为了便于对基层民主制度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在此,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基层的党组织与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与县、城市的区、不设区的市以及乡镇的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制度;政府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制度;党和政府同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制度。这几种关系构成了基层民主制度的最基本的内容,建立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围绕这几种关系而展开,主要表现为处理这几种关系的措施、办法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