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中国基层民主(1)
2015-09-18 01:00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盘点中国基层民主(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中国的民主化是文明世界都关心的大事。民主,意味着立法者和重要行政官员由
中国的民主化是文明世界都关心的大事。民主,意味着立法者和重要行政官员由最广大的人民选举产生,公民在公共事务中有着广泛的参与权、最后的决定权。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进行,民主化的潮流也在涌动。民主化,可以从上层、中层、基层等层次来讨论,也可以从法律文化、制度建设、竞争状态等方面来识别。中国民主化给人印象深刻的一点是基层民主,特别是中国许多地方的村委会、居委会成员的竞争性直接选举,不但引起了中国学者、媒体的关注,也引起了国际机构、外国媒体的关心。在2002年,中国的基层民主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一些新的情况。 在中国,除了企事业单位以外,基层似乎应该包括县、乡两级政府以及农村的半政府性质的村委会以及城市中半政府性质的居委会。中国是共和国,共和的主要意思是国家机关的公共性以及官员的非继承性。官员不来自继承,来自哪里?来自民主概念中最核心的公正、自由的选举之中。民主的最低标准是立法机关成员的直接和竞争性的选举。依照中国法律,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可惜的是,代表并非专职,无薪;只有常委会委员才是专职,但是常委会委员并非由普通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因此,县、乡两级立法机关(民意机关)不被国际上认可为代议民主制机关。至于行政首脑,依照现行法律,均属间接选举,因此即使是充分、公正的竞争性选举,也属于半民主。 中国的村委会、居委会有政府的某些特征(比如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但是不在政府序列之中。中国的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将这两种机构的性质都确定为“自治组织”,但是城市居委会的经费基本上来自上级政府,所以不可能不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不管怎么说,村委会、居委会实际上都是中国基层的权力机关,这些草根权力机关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的进展依然是有重要意义的。在这些草根权力机关中,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开展得较早,而城市居委会的选举是2002年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亮点。 村委会的民主选举继续发展 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始于1987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根据这部法律,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乡、镇政府与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它结束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任命的历史,改变了村干部长期以来包办一切、只对上级负责的状况。到2002年底为止,中国农村村委会普遍都实行过至少一次直接选举,有的甚至已经实行过7次。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具体选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制定。到目前为止,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经全部制定了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法规。 到今年8月底,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湖北、山东、黑龙江、安徽和广东等省还对选举办法进行了修正。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实施办法中对村委会选举作了具体规定。河北、广东和湖北等省还出台了关于村务公开的单项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各级政府、部门文件形式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更是不胜枚举。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