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与现实:对“网恋”现象的理论分析(3)
2015-10-21 01:11
导读:4、符号互动性。所谓“符号互动性”,是指人们的网络交往行为必须依赖于各种各样的网络图标或象征符号,作为其交往行为的中介乃至互动对象的性质
4、符号互动性。所谓“符号互动性”,是指人们的网络交往行为必须依赖于各种各样的网络图标或象征符号,作为其交往行为的中介乃至互动对象的性质。网络空间作为一种符号化的图像和信息的存储库这样一种最基本的特征,实际上也就决定了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交往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符号性或以符号为中介的互动。在网络交往行为中,各种各样的信息图标和象征符号不仅构成了人们网际互动的必不可少的交往行为中介,而且更进一步构成了人们可以与之直接进行互动的对象,人们的网络交往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奠基在并依赖于由这些信息符号及其相关的知识系统所构筑而成的一个虚拟性的抽象王国之中。与传统婚恋方式中的“身体语言”接触、现实视听交往不同,“网恋”中恋爱双方大多是通过文字性信息进行彼此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寻找虚拟的感觉,拓展充分的想象空间。
基于社会学“戏剧论”的“网恋”现象研究
1、“戏剧论”与“网恋”
西方著名符号互动论社会学家戈夫曼通过将“戏剧比拟”引入社会学分析,开创了社会学理论中的戏剧分析范例。戈夫曼的“戏剧论”认为,个体在特定时间内交往活动的场域总是可以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作为一种“集体表象”,构成了表演得以社会化、模式化和限定化的方式,使得表演与社会期望相符合。这是一种“理想化”的表演,即当在他人面前呈现自己时,个体的表演往往会是体现和例证社会公认的规则,掩饰与社会公认的标准、价值和规范不一致的行为。而在“后台”,所有在“前台”中隐藏的事实,或是各种非正式的举止都会出现,个体在其中所展示的大多都是自我冲动、自发和具有人性的成分。因此,尽管“后台”通常与“前台”相互为邻,但是彼此之间却泾渭分明、相差甚远(蔡禾,1991)。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借用戈夫曼的“戏剧论”,笔者认为,“网恋”也有“前台”与“后台”之分。按照前文中对“网恋”类型的两种划分,就前者而言,由于双方在现实中完全不接触,他们之间仅仅是一种纯精神性的“柏拉图”式的“网恋”,姑且可以认为其“表演”极端地表现为仅仅局限于“前台”。至于后者,只不过是把“前台”搬到了网络中进行,借助网络为工具或快或慢、或完整或跳跃地完成传统恋爱模式中从相识到相知、相爱的过程。而一旦双方“见光”(注:“见光”,是一种网络用语,意思是现实见面接触。)后,“前台”的“谈婚论嫁”往往最终会重新回归到现实的“后台”中进行。
2、“网恋”的“前台”
一般来讲,网络交往会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真实自然地表现现实中的自我,二是在网络中隐瞒真实的自我;或者是在网络上突出其次要性格,或者是在网络上变成其“希望”成为的那种人,或者是在网络上变成其“不可能”成为的那种人。
在“前台”中,“网恋”双方借用文字性的信息交流,可以随便地隐藏自己想隐藏的任何东西,可以随便地表达自己想表达的任何东西,但是对方却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所、所思所想“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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