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研究的分层与深化--对乡村政治研究的一项初(4)
2015-11-11 02:02
导读:很多研究者是直接从对"村民自治"的研究进入村治研究的,其中相当部分研究者将自己定位于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例如,有人主张当前中央政府应加
很多研究者是直接从对"村民自治"的研究进入村治研究的,其中相当部分研究者将自己定位于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例如,有人主张当前中央政府应加快制定《村组法》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村组法》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统一性。再如,有人通过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研究认为,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民主的伟大实践,是农民当家作主的有益探索,它为农民参与村务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依托,为强化村民自治提供了有效的体制保障。其它研究如对"海选"制的总结,对村委会"竞选组阁制"的设计等。另外,还有许多研究者直接从对村民自治功能的列举来推证发展村民自治制度的价值。例如,有人通过对村民自治制度理论价值与实践功效的归纳,认为村民自治制度的价值远远超出了农村基层,而会对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产生积极而久远的影响。有人认为当前实行以直接民主原则为主要特征的《村组法》,既具备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农村社会的现实状况和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也迫切要求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实行村民自治,由此得出结论: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适当的途径和形式。
虽然以上主张发展村民自治的研究者并不否认村级治理在国家现代化转型时期所应具备完成国家任务的要求,但总的来说,他们很少对村级治理与国家现代化意志的贯彻实施的相关性作系统考察,而往往将研究限定在村民自治或基层民主本身的范围内。因此,他们所得出的政策结论往往为那些从贯彻国家现代化意志角度进入村治研究的研究者所反对。例如,有人提出了反对村民自治的如下四点理由:第一,当前国家与农民之间并未结成清晰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需要通过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来沟通与农民的关系;第二,实践中,村委会事实上大多行使着行政管理的职能;第三,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过多过早推行村民自治不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第四,从世界范围看,民主自治需循序渐进地推行。有人从农村基层社会地方恶势力兴起对农村社会造成的失控可能性出发,认为盲目推进村民自治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有人针对村级组织涣散带来"村梗阻","村梗阻"的普遍存在必然又会严重影响国家的行政能力,认为在当前的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显然与广大农村的现状存在一定的脱节。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与单纯主张推进村民自治和单纯主张强化村级组织行政功能的村治研究者不同,有人试图从协调两者关系入手来解决村治功能矛盾。例如,有人认为,在现阶段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存在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乡镇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这两种权力的来源与功能虽然不同,但其最终归属和运作目的却是一致的。在中国现代化的背景下,不宜笼统地强化乡政管理,也不宜孤立地看待村民自治,应通过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合理划分权限,规范政府行为,改进工作方式,以实现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有人认为,村民自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具体地, 在处理本村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方面,村委会应发挥自治组织的功能,乡镇行政实际上管不了,也不应该管,而只能起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如超出一村的范围,如有关落实农产品的收购合同、种植面积的规划、土地管理、控制农民负担、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生育、征兵、优抚和扶贫等项工作,村委会则应在乡镇领导下,协助乡镇行政去完成。针对《村组法》中只规定了村委会协助乡镇行政的目标模式,未规定惩罚措施,有人认为应当增加、补充有关法律后果条款,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乡镇布置的国家任务和非法干涉村内事务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防止"过渡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的两种不良村治倾向。
试图有机衔接乡政与村治关系的努力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其原因在于,虽然研究者看到了村级治理所面对的矛盾功能要求而试图有机协调,然而,他们的村治政策主张事实上很难真正满足村治的实际要求,其核心在于忽视对宏观环境不利因素的考察(即整个现代化进程中,总体来讲,农村的人财物资源是不断流向城市的,因此,农村的相对贫困与相对衰落不可避免,宏观环境的不良是既定现实),和忽略现代化变迁中国家与农村社会权力边界本身并不清晰的事实。或者说,在当前《村组法》的框架下,因为强制现代化本身的特点,抽象而完善的村治事实上很难存在。不考虑村治的本土基础,不借用本土的村治资源,村治研究就可能陷入困境。 但正是在对村治的本土资源(即其具体处境)方面,村治研究的研究者缺乏基本的自觉。农村的情况是错综复杂也是千差万别的,区域的非均衡,集体经济实力的不同,宗族宗教势力的性质与状况,社会分化状况,受教育水平,乡村互动历史,乃至于村民个性秉赋和劳动力流动状况,都使村与村之间具有很不相同的个性特征,所有这些个性特征都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村治的本土基础,也为村治划定了资源范围。在此方面的研究中,虽然已有相当的个案研究,但这种个案研究从总体上说仍大多局限于村民自治内部的逻辑关系与个案状况的抽象对应上面,缺乏跳出制度框架借用本土资源的理论自觉,也正因此,这样的个案或实证研究很可能陷入循环论证,无法为村治研究的深化提供有益的启示。 在中国现代化背景下,国家提供一个相对富有弹性的制度框架,以为富有个性特色的村治实践与村治研究的智慧运作留下空间,应是深化村治研究的前提。在此前提下,村治研究者在多方位进入的基础上,首先需要就村治功能的研究达成共识,然后就此村治功能自身存在的矛盾关系(这种矛盾关系是由强制型现代化所导致的)进行充分讨论,以达成第二个共识。在以上两个共识的基础上,再对村治的具体处境进行研究,并尝试性地针对个案提出村治政策设计与主张,由此形成不同的村治研究者对话的条件。这种对话可以逐步增加村治研究的学术积累并为村治研究的深化提供可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