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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分享制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和利润分享制的结合受到更多的推崇,员工持股计划促使员工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利润分享使员工重视创造短期利润,故两者的结合可以达到公司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的平衡。
在分享制对生产率的影响方面,经验分析发现日本的员工持股计划能够使生产率提高4—5%,单独实行奖金制度也可带来一定的生产率提高。当奖金制度与员工持股计划结合在一起实行时,奖金制度的生产率效会进一步提高。
在分享制对公司经营目标的影响方面,据调查,通过扩大长期激励部分的分享数额,减少固定工资在报酬中所占比重,无疑会有利于实现经营目标。目前西方各国的公司特别是原来侧重追求短期利润的美国公司在经营中转向越来越重视公司长期发展潜力的培育和长期利润目标的实现。
分享制公司的迅速发展拓展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为此,将分享制公司与支薪制公司一起作为现代企业组织的两种基本形式加以比较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际价值。对支薪制公司与分享制公司的选择较之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牵涉更多的因素,对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有着更为深刻的影响。具体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选择仅涉及筹资管理等因素,而支薪制公司和分享制公司之间的选择则涉及到产权收益让渡、激励机制、劳资关系和治理结构等因素,从产权制度一直贯穿到管理体制。因此,在上述意义上,支薪制公司和分享制公司之间的区分和选择更能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刻内蕴。
根据本人的研究,我国上世纪80年代初四川省流行的“企业除本分成制”,南京等地流行的“企业净收入分成制”都是公有制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这就是分享制。可惜的是,这一比日本、欧美还早的分享经济改革成功经验未能得到政府的重视和采纳,而要等到20多年的今天来“出口转内销”才被重视和研究。本人在专著《新成本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和《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中,系统地总结和阐述了中国特色分享经济运行机制,拟作为创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参考。
(二)“鞍钢宪法”对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现实意义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要考虑吸收中国已有的经验。中国传统的企业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虽然其中存在着种种的缺点和问题,需要我们尽快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但是,传统的企业制度中还是有很多宝贵的经验的,我们不应该将这样一份珍贵的财富丢掉,而去照抄照搬西方的那一套。比如,我们曾大力宣传和学习的“鞍钢宪法”,便是我们所应该继承的。“鞍钢宪法”传到国外,对国外的企业管理方式的变革产生了深刻影响,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罗伯特·托马斯明确指出,毛泽东批示的“鞍钢宪法”,即“经济民主”和民主管理思想(两参一改三结合),是增进企业效益的关键。日本企业管理界将“鞍钢宪法”称为当代最先进的管理模式。毫无疑问,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首先考虑吸取“鞍钢宪法”的基本精神与精华。这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国特色所在。
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在鞍山钢铁公司《关于工业战线上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报告》上批示,宣布“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鞍钢宪法”的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 “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对僵化的、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分工理论的挑战。“两参一改三结合”,用今日流行的术语来说,就是“团队合作”。日本的所谓“丰田生产方式”,就是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团队合作”,每人不再固守僵化的技术分工,而是随时随地解决“无库存生产方式”中出现的问题。瑞典的Volvo汽车公司,为了发挥“团队合作”的效率优势,于1988年开始,将“装配线”(Assembly line)改造为“装配岛”(Assembly island),使工人不再象从前那样在装配线上重复单一的任务,而是8至10人一组,灵活协作,组装整车。美国也不甘落后,1995年2月1日国会开始辩论“团队合作法案”。因根据1935年通过的劳工法(Wagner Act),“团队合作”是非法的,故美国现在必须对劳工法提出修正,才能充分利用“团队合作”的效率潜力。 “全面质量”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即充分发扬“经济民主”——两参一改三结合——恰是增进企业效率的关键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