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1)(2)
2015-12-31 01:08
导读:依法执政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仅就政党的执政行为和活动而言的。这是指,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
依法执政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仅就政党的执政行为和活动而言的。这是指,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的影响的国家政务管理活动。(注:依法执政并不意味着执政党的一切活动都由法律规范。执政党的内部活动并不由法律规范,执政党的一般社会活动法律也不直接规范具体的行为模式,而只是规定不可逾越的界限。)就一个特定的政党而言,党的领导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了党的领导地位、领导性质、领导范围、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领导任务,等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处的环境和任务不同,党的领导也有不同的含义和要求。(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是革命,即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在社会主义时期,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是执政,执政是党的领导的集中体现。参见《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央 文献 出版社,2002年)第598页。)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于执政地位的党,党的领导首先是指党对国家的领导,即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包括对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领导。由于党在国家中居于执政地位,党对全社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执政活动来实现的,即党以国家政权的名义依法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控。当然,党的执政活动并不能取代党对社会的其他领导方式,在各个不同的社会领域、社会阶层、社会团体和组织中,党领导社会的方式也有变化。但即使在党的组织直接领导和管理的社会领域和社会组织中,党通过国家政权并以国家意志表现的法律实施领导,依然是党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了八十多年的光辉历程。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实践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党在国家中的地位、党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党的领导有不同表现形式,坚持党的领导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也有不同的性质和要求。中共十六大将坚持依法执政明确为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就是在 科学 总结 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完成革命任务的执政党到领导国家建设的执政党的长期实践成果,正确判断党在新世纪面临的新变化、新挑战、新考验的基础上,做出的新选择。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创新,是党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先进性、坚持执政为民的制度创新。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党的领导任务是动员人民群众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压迫,推翻国民党反动政权,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居于领导地位,但是在国家中没有执政地位。由于国民党政权实行法西斯统治,共产党甚至连合法存在的地位都没有。无数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倒在了国民党政权以法律名义举起的屠刀下。共产党是一个没有合法地位的革命党,与国民党的国家政权是根本对立的,与国民党政权制定的法律也是根本对立的。即使在国共合作时期,共产党与国民党政权及其法律制度依然保持着很大的独立性。这种状况决定了共产党的领导性质、领导范围、领导方式和任务。共产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革命的领导权和党组织对社会的直接领导。共产党在革命中的领导地位主要表现为对革命力量中的社会各阶层的领导、对革命武装的领导、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对思想文化战线的领导,而不是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中领导人民革命的基本情况。在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形式可以是合法的,并有可能在法律范围内以长期合法方式动员社会力量。但是,在国民党的法西斯专制统治下,一无民主,二无法治。共产党连合法存在的地位都没有,更谈不上依法领导、依法争取执政地位的条件和环境,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和社会的领导根本不可能利用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资源,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而只能运用党的政策,宣传、组织群众,直接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党直接领导的革命武装,与国民党控制的国家政权以及通过法律体现的国家权力相抗衡。(注:毛泽东曾经论述了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特殊性,他指出:“中国的特点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半殖民地的半封建的国家;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因此,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因此,“在中国,主要的斗争形式是战争,而主要的组织形式是军队。”参见毛泽东《战争和战略 问题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42、543页。董必武也指出人民夺取政权是不依靠法律的,依靠法律是不行的。参见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79页。)与此相联系,武装斗争也就必然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武装斗争是突破国家法律制度的一种最极端、最激烈的方式。尽管在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根据地,也制定了一些临时性的法规,并通过法律对根据地的政权和社会实施领导,但在战争环境下,政权建设本身主要不是以法制为基础的,共产党对根据地政权的领导与领导武装斗争是同一个过程。(注:毛泽东指出,根据地的问题,首先就是武装部队问题。参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423页。彭真在论述根据地政权建设时指出,根据地的政权建设要以群众为基础,以武装斗争为中心。在战争时期,党实施领导只能依靠政策。如果要讲法,就不能革命,就是维护三大敌人的统治秩序。那时候对反动阶级就是要“无法无天”,在人民内部主要讲政策。参见《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91页。)在全国范围,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特点来讲,共产党的领导与国民党政权的法律是对立的。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过程,就是突破旧法律、废除旧法律的过程。(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党中央发布指示,强调了国民党政权制定的法律与人民的根本对立,并宣布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的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