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问题:什么“农民”什么“问题”?(2)
2016-03-16 01:03
导读:山村百姓“颇知王法”,法制(指中国传统法家的法制,而非公民社会之法治)森然,反而是城郊与开放地带家规族法乡约祖训较有生命力。清末广东“资
山村百姓“颇知王法”,法制(指中国传统法家的法制,而非公民社会之法治)森然,反而是城郊与开放地带家规族法乡约祖训较有生命力。清末广东“资产阶级”立宪派曾发动“家族自治”而引起顽固派官僚的斥责。无独有偶,最近浙江爆出新闻:许多地方民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被官方取缔,其理由并非指选举为“自由化”,而是指责民选之制助长了“宗族势力”。倒是取代民选村委的官派“村管会”,在一些地方却是由一位私企大老板(所谓“首富”)领头的!
这些事例显然既不能支持那种简单地指斥宗族为“封建传统”之说,也不能支持那种把宗族捧为“民族传统”、“本土文化”之说。也许我们真正难以摆脱的“传统”并非家庭主义,而是那种“天大地大不如皇恩大,爹亲娘亲不如陛下亲”的大共同体一元化――“大一统”主义。而宗族之类小共同体的自治倾向反倒是国人个性发展与个人权利形成过程中的现象,甚至是与“西化”有关的现象呢?!无论如何,当年高唱“爹亲娘亲不如领袖亲”的那些城里人并不比孝敬爹娘的农民更像“市民”(citizen,即近代都市文明中的公民),至于他们与乡下人谁更“传统”,那就难说了。
二
在《农民学丛书·总序》中我曾说:“我们常以世界耕地的7%,养活了世界人口的21%为自豪,却很少提及它的另一面:以世界上40%的农民仅仅‘养活’世界上7%‘农民’。”这句话后来被许多人广为转引。其实当时我就在正文中讲到“这个数据因中外‘农民’定义的不同而并不准确”。如果仅就“种田人”而言,我国的种田人大概不会占到世界种田人的40%,但我国在户口上被规定为“农民”身份的人在联合国统计口径下的乡村人口中的确占有如此大的比例。而如果把“农民”看作与“市民”相对的一种社会类型,则中国在1956年以前“市民”的数量就比“城里人”要少得多,而在这以后作为一种社会类型的市民已被消灭。我国马克思主义
社会学元老陈翰笙先生在20年代末就说过:“吾人所谓之都市,其性质不似city。”其实在当时中国的都市中虽然很少,但毕竟还是有点city成分的。到1956年以后,陈老的这句话才在绝对意义上成立了。没有city也就不会有citizen,而在作为一种社会类型的市民被消灭后,我国又在“文革”中发动了对作为一种观念的“市民权利”(当时误译为“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于是吾人所谓之都市不仅其性质不似city,而且变得比乡村更加排斥city。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因此,就中国没有citizen这个意义而言,实际上我们都是农民(即peasantry,以农业文明时代人的依附性为本质的共同体成员),尽管我们并不都是种田人(即farmer,作为一种自由公民的职业,它完全可以存在于市民社会)。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严格地讲并没有peasantry与citizen的区别,而只有peasantry社会中的不同等级身份阶梯之别。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有权的农民与无权的农民、城居的农民与乡居的农民、种田的农民与务工的农民、有文化的农民与无文化的农民、有完善的共同体保障并受严格的共同体束缚的农民与没有多少保障而束缚也不太严格的农民。正如在现代发达国家的市民社会中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市民(公民),也有从事农业的市民(公民)(a citizen as a farmer)、有住在城里的公民也有住在乡间的公民一样。
只是在改革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萌芽与发展,我国才又出现了citizen的成分。然而有趣的是它不是首先出现在城里,而是首先出现在乡间。5年前我曾在一篇文章中讲过,就社会发展史本来意义上的city而言,大陆中国严格地讲只有一座“城市”,它就是浙南的龙港。这个由前“乡下人”的民间行为创生的新城,是中国惟一由既摆脱了共同体的束缚、又失去了共同体的庇护、具有独立人格并自己对自己负责的人们建立的“市民社会”,就象当年西欧那些脱离了采邑、村社的羁绊而取得“两种意义上的自由”(即摆脱束缚的自由和失去保护的自由)的人们建立的city一样。“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而城市的空气也带来了机遇与风险、带来市民的权利与责任,带来了由身份到契约、由统治—服从关系到交换关系、由习俗—指令经济到市场经济、由臣民到公民的社会转型。虽然龙港由于其所处的大背景与深层土壤,还不可能100%地成为这种意义上的城市,但毕竟它的这种“空气”是在体制的束缚与保护下的北京、上海乃至由“特许的自由”造成的深圳都无法比拟的。由此看来,说龙港是中国惟一的“城市”、而包括北京在内的通都大邑都不过是由“城居农民”组成的“特大村庄”,并不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