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的协商民主
2016-03-23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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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的协
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的协商民主
摘要:协商民主是2O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与民主制度。协商民主的核心是理性的公共协商,即通过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协商民主关注民主的具体过程,在国家制度、特设论坛、公共领域等不同领域发挥着作用。协商民主具有合法性、理性、公开性、责任性特征。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激发了政治参与和公民自治,促进了决策的合法化、培养了公共精神、促进了不同文化问的理解。协商民主过程中的平等参与、达成共识、关注公共利益已成为现实的政治目标,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与制度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协商民主;公共协商;平等参与;共识 协商民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与民主制度。20世纪后期,社会分化加剧,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追求呈现出多元的取向;个人、政党、组织等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不同利益的要求导致社会分歧也逐渐扩大。不同种族、民族、宗教和社会团体需要形成一种多元的文化认同。这种多元文化社会要求政治体制、运作机制对于解决分歧作出明确的回应,因此,社会文化的多元性是协商民主兴起的社会基础。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多元性的社会现实也是协商民主的动力。协商民主理论来源于自由民主理论和批评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协商民主理论是对西方竞争性民主模式的反思与替代,它的兴起与发展是当代西方社会现实的反映。 一、协商民主的提出及其涵义 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理论的新发展,其提出是为了回应西方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20世纪后期的西方社会是潜藏着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的多元文化社会,在这种多元文化社会中,种族文化团体之间因认知资源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的现象普遍存在。协商民主重新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对民意的质的提升,即通过不断地公共协商使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拓宽彼此的心胸,进而把私利提升为公利,以弥补选举民主多数票决的制度缺陷。协商民主理论是在政治学家针对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在当代发展过程中的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了深入反思的结果,是对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过于强调自由而忽视平等倾向的一种修正,是民主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 协商民主一词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是1980年,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的。在其民主观中,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但是,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1996年,圣路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条件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在其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而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他们在书中都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 关于协商民主的涵义,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归结起来有三种不同的涵义。 一是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 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和观点,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思考各方观点之后作出的判断,以及应该用来解决分歧的原则和程序。亨德里克斯认为,“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做出合法决策。”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 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从决策的角度来看,协商民主要求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的实质性政治平等以及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的平等;自由、公开的信息交流,以及于理解问题和其它观点的充分理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民主合法性的决策。 二是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文化的多元化。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作为民主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明确责任,进而作出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 三是作为政府或社团形式的协商民主。例如,库克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科思也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从这个角度出发,科思认为,协商民主具备五个要素:(1)协商民主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独立的社团association);(2)恰当的社团条件(termse),既为成员间协商提供框架,也是这种协商的结果;(3)在管理自身生活中,社团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信念和理想。虽然成员都承诺通过协商来解决集体选择问题,但他们的目标还存在分歧;(4)成员将协商程序看成是合法性的来源;所以,其社团条件不仅是其协商的结果,而且,同样是这种协商的表现;(5)社团成员尊重其他人的协商能力,即要求参与公共交往的能力,以及根据公共理性行动的能力。 综合上述的观点,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所谓协商民主指称的是这样一种民主政治形态,即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的过程,各方的意见在公共论坛中互相交流,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 协商民主是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在公民理性的基础上,协商民主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二、协商民主的核心、领域及特征 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公共协商(public deliberation)。公共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形成这些政策的协商过程不是在政治上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是一个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通过寻求确定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和利益的政策,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表达了他们对所有公民政治平等的信念。不存在特殊成员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消除参与公共协商的制度性障碍、形成所有公民能够自由参与协商过程的可获得性论坛,可以保证对所有公民需求和利益的系统考虑。因此,公共协商体现了政治共同体成员对公共利益追求的责任性与公共协商过程的公正性。 公共协商过程是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的。在科恩看来,“协商是理性的,因为决定各种建议命运的是理性根据而不是权力。协商概念强调集体选择应该通过协商方式做出,不仅仅是因为这些选择应该符合公民的偏好。” 这种集体的批判性反思过程预先假定参与者将争取超越自身观点的局限而理解别人的观点、需求和利益。公共协商不是通过任何可利用的劝说机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而是真诚地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的过程达到一致。简而言之,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的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视过的理性指导协商的基础之上。 公共协商具有政治的合法性。理性的公共协商过程提供了协商民主的政治合法性。因为公共协商是公民借以证明自愿接受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正当性的工具。协商过程的结果源自自主的、在认识上不受限制的政体的集体理性collective reasoning),所以,其成员有义务遵守这些结果。协商民主通过为协商过程创造条件而试图完善自主的自我治理过程,这种协商过程保证协商的结果不仅能够聚合现存的各种愿望,而且还反映了更高程度的集体知识和相互的道德责任。这种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和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而完成的。总之,公共协商过程是包容性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少数人也可以合理地期望其能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影响未来的结果,公共协商民主没有狭隘地将政治自治看成是包含孤立个体的决策过程,它采纳了更具包容性的观点,既重视自治的个体。也重视自治的集体社会。 协商民主不同于代议制民主的地方在于,代议制民主采用选举的方法来聚合民众的偏好,它强调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强调聚合之后所达成的最终结果,但很少去关注聚合的具体过程。相反,协商民主在尊重代议制民主特点的基础上更加关注的是聚合的具体过程,强调公民在作出选择过程中的深思熟虑与审慎。协商民主可能发生在三个层面的不同领域,即国家制度、特设论坛和公共领域。这三个领域内的协商民主都有其不同的特点与运作方式,而且对协商民主追求的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协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