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建立完善的选举监察制度之思考(2)
2016-04-11 01:01
导读: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活动是否存在违法问题也应得到相应的监督,对选举委员会的监督也应当然的成为选举监察的一个部分。为了避免选举委员的组成成
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活动是否存在违法问题也应得到相应的监督,对选举委员会的监督也应当然的成为选举监察的一个部分。为了避免选举委员的组成成员的违法行为的产生,可以设定出回避制度减少不应当的行为发生。在我国的行政法领域涉及到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都制定有相应的回避制度。故此,可以借鉴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设计出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如果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和被选举人(竞选者)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在选举工作中应当回避;即可主动申请回避,也可由他人(竞选对手)申请回避。除上述情形之外,如果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与被选举人(竞争者)之间存在厉害关系或者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利益交易关系的也应当严格的遵循回避制度。一旦违犯回避制度的应当受到来自法律制裁。
(四)建立监察机构
在我国目前而言,选举救济方面选举监察存在着盲点。笔者认为仅有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远远不够的,要将以纸张为载体的条文转化为实践中的运用机制。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选举进行监察可以借鉴法国和英国的成功模式来设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立中央一级的全国选举委员会,其目的是负责监督本级及以下各级的选举工作的遵循情况;其次在省、市、区各级均设立本级的选举委员会对竞选者、选举人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且服从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和接受调查任务。与新闻舆论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的公开选举的整个程序和选举结果;将选举过程中的舞弊行为、非法活动和各式各样的违法选举的报道与揭露,获得每一选民的监视做到最大程度的透明、公正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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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选举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规范选举行为及违法选举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法律的有效手段来对其进行调整,在多种的法律保障制度中,选举监察已经成为了选举权法律保障的一条十分迫切的途径。选举监察制度与选举诉讼制度不同的是在于选举监察制度能够有效的将违法行为防范于事前、事中;以期阻止违法舞弊,是一种主动的审查,并能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基于我国在选举制度实践形式过程中存在立法实体规制和选举程序设计的问题,结合选举权的基本理论,提出了完善我国选举权法律监察制度的研究;对选举监察制度的研究实践是我国民主宪政的集中体现亦是契合现代宪
法学研究方向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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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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