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作为财产—政治腐败分析(上)(2)
2016-07-05 01:09
导读:1、 占有权。占有权,不是暂时的占据,后者是连婴儿甚或动物都具有的本能[4],而是排他性的控制与永久性控制,用客观性更强一点的语言来说,所有权
1、 占有权。占有权,不是暂时的占据,后者是连婴儿甚或动物都具有的本能[4],而是排他性的控制与永久性控制,用客观性更强一点的语言来说,所有权人必要时可以行使一系列的救济权来维护其对所有物的控制。
2、 使用权。使用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包括管理权与收益权,狭上指个人用于享受。
3、 管理权。管理权即决定由谁以及怎样适用财产的权利。
4、 收益权。从个人使用或他人使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
5、 处置权。处置权包括转让,消费,浪费,改变以及销毁等权利。
6、 遗赠权。遗赠权从所有权人的利益角度而言,可以说是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的行使必须取决于权利主体的选择的传统观点,遗赠权称为权力更妥当。不管称为权利还是权力,允许遗赠对于所有权人来说,财产更有价值,因为生命是有限的。
7、 无期限。无期限与可遗赠行使财产的持久性特征的两个要素。所谓无期限,指的是所有权不会到某个确定的期限就终止。当然,有些权利是有确定期限的,比如版权,如果破产或负债,财产被执行,那么,其财产权也是可确定期限的。
其次,我们来探析腐败的含义。腐败,在
英语中的字面意义或物理意义是“分裂成许多碎片”,字面意义移用到政治领域形象地表现了腐败的破坏性。在
政治学意义上,腐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政治秩序的瓦解,包括公民的道德能力的丧失,从而使政治符号和体制失去支持。狭义上指国家公职人员背叛公共委托,以权谋私,我们不妨把它界定为权力和贪欲的结合,这个过程就是权力的滥用,结果体现为掌权者获得某种利益,这里的利益,可能是直接的经济价值,可能是间接的经济价值,也可能是其它某种益处。当然狭义上的腐败也可以从多角度界定。上面的界定以公职为轴心,而经济学的方法把腐败看成市场经营,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另有些学者侧重腐败行为对于公共利益的背叛与损害[5]。虽然反腐败主要依靠的是法律,但是,法律只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腐败,比如受贿、贪污,对腐败并没有作出整体性的界定。诚然,刑法上关于腐败性质的犯罪的规定有助于我们理解腐败的构成要件,但刑法的观念过于狭窄,而且专业的技术分界往往会限制人们的理论视野。因此,虽然本文意在以
法学思维方式分析腐败,但对腐败观念的完整界定无法在法律中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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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两个概念的分别界定后,我们接下来解析“国家权力作为财产”的提法。所谓“国家权力作为财产”,其实就是把财产权作为分析国家权力分配体制的模式。对于分析权力及权力的腐败,财产是一种关系,一种心态,一种思维模式,一种表述方式。
其实,人们经常在财产权的字面意义上或者隐喻的意义上描述甚或规定国家权力,我们许多关于权力的话语背后都是财产权的思维方式。宪法上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换种表述,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就是典型的财产权的表述方式了。再如,“当家作主”,在政治上,似乎是成为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简约表述,其实,它必然包含着当家作主者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的意蓄,因为,如果权力不属于他们,那么这种当家作主就是鸠占鹊巢,不具有正当性。又如,“干部终身制”,古代的世袭制,自古以来的卖官鬻爵,这些说法都是隐喻,体现的都是财产权的某些属性,即无限期、可继承性和可转让性。凡此种种,由于相沿成习,人们往往不去深究背后的理念。 上面提到,腐败是公共职位(职权)被滥用,也就是被用于私人目的,包括行贿者的私人利益和受贿者的私人利益。而且,经济学的观点进一步指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被腐败者进行市场经营,谋求利益最大化。什么东西可以被正当用于私人目的,可以进行市场经营,谋求利益最大化呢?当然是私有财产或者从财产权分离出来的某种权能。腐败被批判,本身隐含着一个禁令:国家权力不是私有财产。倘若是私有财产,那么以权谋私乃是人的正常本性,何错之有?谋求私利的最大化正是财产权制度赖以建立的人性基础。我们谴责腐败其实在谴责某些人从心态上、行为的性质上或者明目张胆地或者偷偷摸摸地把国家权力当成了私有财产来对待。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进一步把腐败行为与财产权以及人们关于财产的心理进行深入的类比呢?当然,我决非要为腐败正名,说公共职位应该成为私人财产,相反,通过类比,我想使人们更清醒地看透腐败的本质。本文的目的就是想将权力观念系统地引回财产权的概念,放回财产权的分析结构重新审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