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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决定方法的变迁
众所周知,资产计价模式的变化必然引起收益决定方法随之变化。传统的收益/费用观确认的会计学收益(又称为利润或盈利),通常是指来自期间交易的已实现收入和相应费用之间的差额。但是,由于历史成本和实现原则的限制,会计学收益无法确认在既定期间内持有资产的价值增减,从而不利于反映本期的实际收益。同时。由于资产成本的计算方法不同,基于历史成本的传统会计收益也不便于比较。鉴于会计学收益的种种弊端,不少西方学者逐渐吸收了经济学中收益的概念,认为收益中应列入资产的持有利得和损失。此后,美国财务会计一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0年发表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三号(SFACNo.3)《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中提出两个不同的收益概念:盈利(earnings)和全面收益(comprehensiveincome)。其中,关于全面收益的表述是:“在一个期间内来自非业主交易的权益(净资产)的全部变动”,也就是要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的业主权益(净资产)的变动。根据全面收益理论,公允价值无疑成为体现全面收益的最佳计量模式。
二、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
(一)公允价值会计的国际推广———以欧盟为例
实践中,公允价值会计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是对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尽管国际会计准则中已经有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但其国际推广却并非一帆风顺。下面以欧盟为例说明公允价值会计国际推广中遇到的困难。2002年7月,欧盟要求其成员国上市公司(包括银行)从2005年起都必须采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编制和呈报合并会计报表。这样,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必然对欧洲企业,特别是银行业产生影响。出于谨慎,欧盟在随后的认可过程中,并未完全采纳国际会计的全部内容。2003年7月,欧盟下属的会计监管委员会(EUAccount ingRegulatoryCommittee)认可了除《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IAS32)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lAS39)以外的所有国际会计准则。这一情况的出现,说明欧盟对于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存在疑虑。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一份调查报告,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风险状况得到更好的反映,公允价值会计可能增加会计报表项目的波动性。其次,确定某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尤其是确定没有相关市场价格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可能会比较困难。再有,若强迫银行业使用公允价值会计,其自身信用风险的恶化将导致自身发行债券价值的减少,因而减少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其资产价值不变,会引起股东权益的反常增加,破坏金融的稳定。此后,虽然2003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IAS32和IAS39(称为《修订后金融工具准则》),但是,欧盟对全面采纳这两项准则仍保持谨慎态度。2004年10月1日,欧盟在布鲁塞尔会议上投票通过了IAS39在欧洲的采用,但前提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需要对其进行两项修订,一是禁止将公允价值选择权应用于负债,二是允许对基于投资组合的核心存款套期采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可见,公允价值会计在国际范围内的推广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将公允价值应用于会计计量是大势所趋,目前所遇到的困难主要是由世界各主要经济区发展的不平衡,具体经济环境差异明显造成的。
(二)公允价值会计在我自的应用
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践中,一些会计要表及报表项目,己经是按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同时,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也将公允价值的概念引入准则当中,如在1999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及2000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都有所涉及。但事实上我国运用公允价值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着障碍:
(l)在理论上,运用公允价值计量超前于我国的会计目标。我国会计目标的研究相对滞后,在很长时间未能形成权威的观点。《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有些论著以其第11条作为会计目标,即“会计目标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该目标局限于提供充分的会计信息,而未能满足决策有用观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在这样的会计目标指导下,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显然超前了。
(2)在实践中,有些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在我国,虽然市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还没有形成活跃的二级市场,并且,与现值技术相关的准则尚不完善,这样,公允价值是难以取得的。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会计准则要求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直接影响了会计要素的可靠性。
(3)关联交易影响了价格的公允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比较普遍,特别是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关联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交换等交易中,交易价格缺乏公允性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上市公司以少量资产抵偿大量债务,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针对这一情况,我国于2001年12月由财政部颁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但是此暂行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建立在市场上不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这一前提之上的。即其处理方法是因为在关联交易中公允价值无法取得而被迫使用的一种替代方法,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在我国运用公允价值会计时机并不成熟。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于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产交换等方面的事项,作了重新规定。因为这些活动的整个过程并不创造新价值,所以,也不应当实现利润。这一变动体现在2001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修订上。
但是,我国对于公允价值会计的探索并未就此停止,财政部会计司于2004年7月15日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暂行规定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真实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其中明确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和期末时,均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说明我国的公允价值会计研究也转向对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上,笔者认为,这正是在我国推行公允价值会计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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