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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企业则因其独特的性质使会计主体难以确定,持续经营变为不可能,同时因其存在时间较短,使用权责发生制反而使核算过程复杂化,不符合重要性原则,至于网络接入服务和技术服务类,由于其与传统IT产业并无重大区别,故不作讨论。
在明确了各类企业出现的问题之后,我们便可以着手分别对它们之中存在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解决。在解决的方法上,通过分析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必须首先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对各类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服务进行约束,在此基础上找出各类网络企业中确实存在的与传统行业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假设相背离的地方,并据此制定适用于此类互联网企业的会计准则。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解决信息服务类网络企业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的启示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及解决这些会计问题的具体措施,但它在规范网络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的同时也起到了澄清会计假设的作用,下面本文将根据法规分条予以阐明。
根据第3条的规定,将现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这样,我们便可以分别看作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进行讨论。
对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络信息服务的,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根据一般逻辑,企业当然不会以破产或被兼并收购作为其发展目的,即持续经营依然有效。”根据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根据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即网络企业存在主经营业务,有主经营业务就有旺季淡季之分(虽然其时间间隔比传统企业要短),这为会计分期提供了依据。”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经过有关法规的规范,原会计假设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依旧有效。
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而言,由于其投资者的目的大多在于保持并发展潜在的消费群体,以便根据市场和技术的变化随时转为经营性服务或将网站出售(即转让其拥有的潜在消费群体)以获取收益。因此这里就存在究竟按与经营性企业相同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还是单独依照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准则制订相应的会计准则的问题。这里笔者更偏向前一种选择,因为非经营性企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利(少数官方和公益性网站除外)会计准则前后一致可以免去变更科目等一连串麻烦,而前期(即非经营期间)的费用可计入“开办费”,以后逐期摊销。
四、关于另两类互联网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解决方案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和虚拟企业,目前国家还没有详尽的法规规范其经营模式。笔者认为有关法规颁布后,电子商务平台的问题将主要出现在货币计量上,而虚拟企业则主要是会计主体和是否使用收付实现制的问题。
对于它们的解决方案,笔者有如下看法:
1、电子商务平台类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应依据网上结算的特点重新设置货币资金科目,同时对于经营跨国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使用新的计帐本位币。在这方面,多种网上贸易世界货币(如:电子现金系统、电子钱包系统)已投入试运行,技术上正在不断地完善之中。这将最终免去外币折算而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的诸多不便。
2、关于虚拟企业会计主体界定的问题,由于会计工作者无法在空间上对它进行界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会计主体的划分应从这类企业的特点——“为完成某一项目”出发,哪些经济业务是与完成这项相关的即可纳入核算范围。
3、由于虚拟企业清算存续期短且不可避免,使用收付实现制更符合重要性原则。
以上即是笔者对解决互联网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见解。其实互联网带给传统会计的不仅是冲击和挑战,也有机遇和发展。通过互联网,跨国公司可以进行异地远程核算,会计报表也可以远程即时提供,这些都为会计发展开拓了广阔前景。我们只要能够逐步制订相应的法规逐步化解冲击,网络必将使会计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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