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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程度与日俱增,经营与投资风险也越来越高,企业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呈现出不同的变化形式。为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2001年1月再次修订发布债务重组准则,由此可见债务重组在日常经济生活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及特点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重新强调了债务重组成立的条件,即:一是债务人陷入经营困难或者发生财务困难,种种迹象表明债务人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二是债权人同意发生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债务重组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这种让步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的。
此次新准则修订的一大显著特点,就是债务重组的会计计量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在会计处理方面也改变了原来“一刀切”的做法,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对债务重组进行了修改,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实现了一个大“回归”。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收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从而有可能增加当期利润,提高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规定体现了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尤其是公允价值的采用。同时,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利得不进入资本公积,至少在债务重组层面规避了利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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