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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存

2013-11-24 01:41
导读:审计论文毕业论文,论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存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四、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关系 (一)两者职能的相似和重叠
四、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关系
(一)两者职能的相似和重叠
实际过程中,由于我国同时存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两个监督机构,都要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而监督的重点又同样是财务报告过程。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说明,仅有对两者各自职权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下表列示出相关法规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各自职能的规定。(吴水澎,2005)

我国相关法规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规定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地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向全体股东负责。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与董事会平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功能定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尚未明确规定。职能划分《公司法》:(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预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1)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2)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1) 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 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3) 推荐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4) 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功能;(5) 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6) 检查和监督所有形式的风险,如财务风险和电脑系统安全风险;(7) 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规则;(8)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规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存在相似甚至重叠的现象,而且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能与其组织地位不相匹配。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公司中,难免会出现各监督机构互相推诿或权力争夺的不协调局面,不利于它们监督职责的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现行法规规定,监事会同时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并将他们的不当行为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由于经理是董事会的代理人,由监事会同时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的做法存在缺陷:若监事会将经理的不当行为向董事会反映,虽便于董事会直接对经理进行奖惩,却不利于监事会对董事会保持独立性;若监事会将经理的不当行为向股东大会汇报,又不便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控和奖惩。与此相应,相关法规也并未明确审计委员会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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