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1)(2)
2014-04-13 01:00
导读:例如,建投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以10%的利率签订了一笔为期2年的1 000万美元的借款协议,每半年付息一次。为规避美元利率下降的风险,建投公司同时签订
例如,建投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以10%的利率签订了一笔为期2年的1 000万美元的借款协议,每半年付息一次。为规避美元利率下降的风险,建投公司同时签订了一项名义本金为1 000万美元期限2年的利率互换协议。互换协议规定每半年收取10%固定利息的同时支付LIBOR+0.5的利息。
3.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报告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例如,华润公司是国内企业,拥有一家国外子公司,净投资额为外币800万元。2006年10月1日,华润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6个月期限的远期合同,将卖出外币500万元,汇率为1外币=1.79人民币。
二、套期会计方法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套期工具和被套项目,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与套期工具相对应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损益也在损益中确认。由于两者都在相同会计期间损益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是两者公允价值变动额相抵后的差额。
套期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在确认时间和计量属性上的不匹配,适当调整常规会计程序,对称地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和现金流量变动形成的损益,达到如前所述的为风险管理提供信息的目的。
为了解决套期计量上的不一致性问题(如套期工具采用市价基础,被套期项目采用历史成本基础),国际会计惯例曾经提出了递延法、盯市法、全面收益法和综合套期会计法等方法。
递延法要求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递延到以后期间,以实现套期双方利得和损失同期相抵。盯市法要求套期双方采用市价处理,使一方利得或损失能够与另一方损失或利得同期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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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收益法要求将衍生工具划分为交易性的与非交易性的两类,按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性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盈利中报告;非交易性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实现之前在其他全面收益中报告,待实现时再转入到盈利中确认。
综合套期会计法要求,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被套期项目按照所承受的风险分成公允价值风险和现金流量风险。对于公允价值套期,衍生工具利得或损失在变化期间的盈利与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损失或利得一起确认;对于现金流量套期,衍生工具套期有效性部分先在其他全面收益中报告,当被套期项目影响盈利时再转入盈利,衍生工具套期无效性部分直接在盈利中报告。不难看出,综合套期会计法是盯市法与递延法的混合运用。
从“新准则”的第三章及套期会计方法的定义中可以判断,我国的套期会计运用的是综合套期会计法。套期会计方法的适用条件,“新准则”第十七条进行了规范,在此不赘述。对于停止套期会计方法的采用,如果原属于公允价值套期的,改按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处理。
三、套期保值的确认与计量
(一)公允价值套期的确认与计量
对于公允价值的套期,套期工具和被套项目都以公允价值计量。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被套项目的账面价值应相应作出调整。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被套项目是以按成本与可变现价值孰低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
1. 对已确认资产的套期
例1:2006年12月2日,大华公司出口商品,已装船并办妥各项货运手续,起运站交货,货运单据已交银行托收货款。货款以美元结算,价值US$100 000,赊账期60天,于2007年1月30日支付。为避免人民币升值可能产生的损失,当天,大华公司与银行签订了2个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约卖出美元,到期支付美元,收取人民币。有关汇率资料见表1,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