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管理者信托责任(1)(2)
2014-06-30 01:04
导读:概言之,伴随着新准则体系的建立,将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交给企业,让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利用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以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实质为要
概言之,伴随着新准则体系的建立,将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交给企业,让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利用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以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实质为要求,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需要为目的,将是我国今后会计规范和会计实务的主要特征。这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也是由准则作为外在制度的不完全性所决定的。
二、准则作为外在制度的不完全性
在性质上,准则是基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共同需求所产生的对于会计核算要求的共同约定,因而是一种公共契约。早在统一的规范形式诞生之前,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管理者等,出于向各方报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利益分配和人事任免等决策的需要,必须要对反映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及结果的会计信息的生产方法做出约定。显然,不同的生产方法产生的经济后果是不同的,而在交易契约中约定会计方法则使会计规则具有了契约的性质。而当公司制企业占据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之后,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迅猛发展,使得无论是企业组织形式还是权益持有者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有了一个极大的发展,此时要由企业分别地与各权益持有者签订私人契约的方式来限制会计信息的提供将是成本巨大的,因而也是不现实的。而且由于单方面缔结私人契约可能导致的“搭便车”现象以及可能对其他权益持有者利益的侵害问题,导致了私人契约无法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状态 [1]。为了解决这一市场失灵问题,有必要由政府来介入到会计信息规则的制定中来。政府代表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由政府强制性的制定会计信息规则不仅可以以相对于整个社会较低的成本来订立会计合约,而且还有利于保护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出于弱势地位的信息使用者 [2]。由此,会计准则等统一的规范形式产生了,私人契约也随之演化为公共契约,会计准则成为了一种外在的制度 [3]。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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