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商品采用售价核算时的增值税会计处理(1)
2015-02-05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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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时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界讨论的热点之一。有的建议在“库存商品”科目下设“商品”、“税金”两明细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设“差价”和“进项税额”明细目进行核算;有的建议仍使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除不含税的售价与不含税的进价金额之间的差价外,还应增加销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商品销售收入”先按交易额入账,再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借方冲减销项税额部分,使其不含增值税,以达到调整商品销售收入额之目的。
上述核算方法都明显存在以下问题:
①“商品进销差价”包含“差价”和“销项税额”两个明细目,一个含税,一个不含税,不便于比较。
②商品进销差价所包含的不作为商品销售收入的应向消费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与商品进销差价的科学含义相悖。
③由于毛利不等于进销差价,其进销差价率也不等于毛利率,限制了“商品进销差价”和“商品进销差价率”在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并造成有关概念之间关系紊乱。
④造成会计核算工作复杂化。
一、增设科目及相关科目的核算内容
为了克服上述核算的缺陷,笔者建议在坚持采用售价核算的基础上,以商品不含税价差额作为进销差价,增设“应抵税金”科目,完善“商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等相关科目的核算内容,以满足核算与管理的需要。
①“应抵税金”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商品中尚未实现销售部分对应的销项税额,即商品待实现的销售额与适用增值税税率的乘积,属备抵类科目。
②“库存商品”科目构成包含三项:一是商品的进价金额;二是商品的进销差价金额(这两项之和即是商品的销售金额);三是尚未实现销售的销项税额,即应抵税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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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仅包含企业获得的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④“商品进销差价”为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税)与购进价格之差,即商品的毛利。
二、操作实例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会计核算
1.进货的核算。某商业零售企业购进商品一批,对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购进商品款项通过银行支付。该批商品当月到达验收入库,进销差价率为15%,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则:购进商品支付款项时:
借:商品采购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134.55万元[100×(1+15%)×(1+17%)]
贷:商品采购100万元
商品进销差价15万元(100×15%)
应抵税金19.55万元。
2.销售收入的核算。若该企业本月实现销售金额为93.60万元(含向购买者收取的销项税额),收到的货款已存入银行。则:
借:银行存款93.60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万元
3.结转销售成本、应抵税金。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的同时,按商品不含税的售价金额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按上笔分录的销项税额(含税售价金额与不含税售价金额之差)冲转“应抵税金”科目。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增值税税收政策及相关会计核算
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