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进我国研发支出会计处理(1)(2)
2015-02-07 03:05
导读:无形资产的价值反映不完整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其入帐价值;而对于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
无形资产的价值反映不完整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其入帐价值;而对于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仅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入帐。按这一原则确定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会大大地低于其实际价值,因为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主要由研究与开发支出构成,相比之下,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将这部分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入帐而摒弃了作为主要构成的研究与开发支出,这样的作法是“舍本求末”,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反映不真实、不完整。
不符合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
研究开发项目成功以后,往往可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研究与开发支出,应按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作为费用计入研究开发当期的损益,导致研究开发期间承担了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而在此期间却不产生任何收益;而开发成功后的会计期间获得了无形资产带来的巨大收益,但却只按受益期分摊少量的申请、注册费用,这使得收入与费用完全不能配比。
与一致性原则相悖
在现行会计实务中,将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入帐,并在其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而对自创的无形资产,却只按取得时发生的申请、注册费等作为其价值入帐,这明显与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原则相悖,使得同样的无形资产会因为来源渠道不同而价值悬殊,其结果会导致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会计规范的动态博弈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刍议会计计量模式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