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
2015-03-30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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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视同销售是税法中对某些不符合销售定义的特殊行为进行
[摘 要]视同销售是税法中对某些不符合销售定义的特殊行为进行的特别处理,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修改前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有过特别的规定。今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此作了重大的修改。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实情的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趋同性。与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修改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在很多方面有了较大的调整。本文仅就新准则中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部分的会计处理作以分析总结。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内容
视同销售是在增值税税收中的一个专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⒈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⒉销售代销货物;⒊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⒋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税项目;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⒏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原财会字( 1997年)26号文《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上奖励等力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因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上程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在此次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对于视同销售部分的账务处理重新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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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的不同,又可将代销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进,再确认收入。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转让协议价100元,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乙公司实际销售时按每件150元的价格出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150 000元,增值税额为25 500元。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在委托方甲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②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发出商品80 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甲公司的代销商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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