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审计发展的制约因素刍议(1)
2015-06-11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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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民间审计的基本职能,我国的
摘要: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民间审计的基本职能,我国的民间审计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以来,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始阶段。为推动民间审计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从我国民间审计的发展现状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审计发展的制约因素。 关键词:民间审计;制约因素;公司治理
Abstract: The basic functional authority of civilian audit is to establish and protect the social economic order. The civilian audit of our country has begun to take shape since the recuperation in 80's, but still in initial phase compared to the developed country. For the rapid improvement of the civilian audit, we analyzed the impact factor of it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ts growth.
Key words: civilian audit; restrict factor
纵观世界各国,既不存在经济发达、管理先进而审计落后之情形,更不存在审计发达而管理落后、经济衰败之例证,现代审计已成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一支不可小视的力量。现代审计是由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所构成的一个审计体系,民间审计因其对经济的调控能力,成为了整个审计结构中的主导力量。民间审计又称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把它描述为:“审计人员对已编制完成的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循了特定财务报告框架发表意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计准则
说明书》第1号中是这样描述的:“独立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加以审计,收集必要证据,其目的是对这些会计报表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公允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描述为:“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从这些描述中可以看出,民间审计是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的独立审计,其主要职责是验证受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是否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现实当中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其对外起公证作用,它是为了适应股份制经济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审计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西周时代就出现了独立进行的审计工作。众所周知,审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这是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审计因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同时,也因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历代封建王朝,经济上不发达、
政治上不民主,导致审计的发展步履维艰、行动滞缓。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人们过多地注意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制度上的差异,而忽视了两者在经济运行上的共性,导致建国30年的审计空白。直到1983年9月才成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和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与国家审计相并存的民间审计也从1980年开始逐渐恢复,1984年以后陆续建立起了一批民间审计组织,开展公证、咨询等业务工作。1988年11月,成立的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的民间审计工作。现在,我国各大城市均有一些大事务所在从事民间审计工作,比如,上海(安永)大华、上海上会、(浙江)天健、北京京都、湖北大信和上海立信(长江)等,它们被称为我国的“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尽管如此,但总体来讲,中国的民间审计还处于初始阶段。
回顾过去的20年,中国民间审计的发展主要受制于以下几个因素:
1.证券民事责任法规制度建设滞后
不论是民间审计,还是政府审计、内部审计,都是依法进行的,故法制建设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民间审计的发展。但近几年,我国股市上接二连三的注册会计师造假事件的发生,给我们的法制建设敲响了警钟:先是琼民源,虚构利润5.4亿元;然后是银广厦造假事件,编造了中国股市“第一大绩优股”的神话。这些都导致股市强烈的震荡和大量股民受愚弄甚至遭受灭顶之灾,进而造成股市长期低迷,国家经济受到严峻考验。在这里扮演公证者的民间审计却成为造假者的有力帮凶,是曾经属于中国少有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随着中天勤的下课,国内民间审计出现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尽管自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造假丑闻不断,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日益高涨,但到目前为止,尚无一家上市公司因会计造假而被摘牌,也无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而被法院判决向投资者赔偿。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已有ST红光、大庆联谊、渤海集团等10家上市公司的近900起案件被诉讼,其中,只有ST红光以赔偿22万元调解成功而全部了结。所以,一方面是诉讼请求爆炸,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实际面临较低的法律风险。这种低法律风险并非意味着当前资本市场相关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相反,李爽、吴溪(2002)的研究表明,考察1994年—200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通报以及书面公告,基本上没有发现上市公司采用了非常复杂的方法进行造假的案例。在大部分案例中,涉案公司的舞弊动机都十分明显,而注册会计师则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甚至成为舞弊行为的同谋。但由于与证券民事责任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的滞后,对于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多数以诉讼理由不成立或技术不足为由暂不受理。到2001年底,我国仍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我国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不具备起诉注册会计师行为失当的法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