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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表格法所得税会计核算(1)(2)

2015-09-11 01:07
导读:资产收回账面价值的方式有很多种,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在计量递延资产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方式的预

资产收回账面价值的方式有很多种,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在计量递延资产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方式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③但税基并不会如税率变动频繁,除非税法改变征税范围,税基一般是不变的,即使是未来期间征税范围变动,也因其是未来的经济事项,不必包含在本期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除发生可预见的征税范围变动特例外,可以假定资产以一种最能使人理解的方式收回账面价值,这一方法的应用会使税基的确定更为快捷。具体见表1所示。
表1 资产负债税基计算表 单位:元
项目 账面价值 未来应计税收入 未来可
抵扣金额 税基
资产 ① ② ③ ④=①-② ③
建筑物A 302500 302500 301500 301500
股票B 15000 15000 10000 10000
存货C 60000 60000 100000 100000
长期股权
投资D 1400000 1400000 1000000 1000000
待摊费用E 2000 2000 0 0
开办费H 0 0 100000 100000
负债 ① ② ③ ④=① ②-③
预提产品
保修费用F 100000 0 100000 0
预收房地产
业务收入G 2000000 -2000000 -1500000 1500000

(1)建筑物A, 如果假定以折旧和使用期期满以估计净残值的价格销售的方式收回账面价值,则“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应计税的收入”为32000元,期间税法上可扣减的金额为30000,计税基础为32000-32000 30000=30000。也可假定企业在当期以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资产,则“应计税的收入”为32000元,税法上可扣减的金额为30000,计税基础30000。(2)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B,假定以账面价值15000元出售,应计税的收入为15000元,税法上可扣减的金额为10000,计税基础10000。(3)存货C,假定以账面价值6万元卖出,应计税的收入为6万元,税法上可扣减的金额为10万元,计税基础10万元。(4)长期股权投资D,假定以账面价值140万元出售,应计税的收入为140万元,税法上可扣减的金额为100万元,计税基础100万元。(5)待摊杂志费E,假定以2000元的价格转让收取杂志的权利,应计税的收入为2000元,杂志订购成本在支付款项时已经抵扣税,此时可扣减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为0。(6)开办费H,未来可扣减的金额为10万元,税基为10万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是负债税基的确定。具体见表1。“负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清偿负债账面价值时应计税的收入-清偿负债账面价值时可抵扣的金额”。无论清偿负债时是否会产生所得税可扣减项,由于规定了以负债的账面价值清偿债务,不包括以高于或低于账面价值的方式清偿债务,“清偿负债账面价值时应计税的收入”的金额既等于0。上述公式变为“负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清偿负债账面价值时可抵扣的金额”,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中“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④这一概念。只是当负债的清偿不会产生可扣减项目时,如应付账款的支付,负债的税基刚好等于其账面价值,这一状况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且已被上述公式和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涵盖。公式的提出同样是为了更简单的确定税基。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另有一规定“对于预收收入,产生的负债的税基是其账面金额减去未来期间非应税收入的金额。”对于会计核算和计缴所得税期间没有差异的预收收入,例如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方式清偿预收账款,货款在清偿期间确认会计收入和计缴所得税,“未来期间非应税收入的金额”为零,预收账款的税基为其账面价值,此时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会计核算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影响,同样超出了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因此,我国会计准则也没有将这一规定包含于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中。对于会计核算和计缴所得税期间有差异的预收收入,如上文中的预收房地产业务收入,将会如下文所示适用于上述公式。
假定以一种最能使人理解的方式清偿账面价值,以便于快捷地确定税基的方法依然适用于负债税基的确定。产品保修费用F,假定因发生产品维修行为将账面价值10万元全部用完,期间不会发生应计税的收入,可抵扣的金额为10万元,税基为0。预收房地产业务收入G,假定发生销售退回,应计税的收入为-200万元,可抵扣的退货成本为-150万元,税基为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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