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短期借款的核算(1)
2016-01-20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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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在1990年以前叫土地开发及商品房借款,它是开发企业为补充房地产开发所需流动资金而向银行借人的款项。开发企业申请借款时,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开发小区或开发项目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小区内规划设计已经有关机关批准;有相应的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项目进度已达到规定的要求;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并对借款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担保。企业可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借款的抵押,也可由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保证。
借款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向银行提送用款计划。银行按计划用款时间,将贷款从贷款户转入企业的存款户,并开始按规定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一般按季结算,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借款只能是期限一年以内的借款,因此对借入的流动资金借款就要根据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还是在一年以上,分别记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当然,根据开发产品开发经营周期较长的特点,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如属经营周期内偿还的债务,仍可考虑将它列作短期借款。 凡借入的短期借款,应在银行将贷款转入企业的存款户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和“短期借款”科目的贷方: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对于银行借款的利息,在开发产品完工以前,计入开发成本,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在开发产品完工以后,计入当期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如果借款数额不大,对按季结算的借款利息,可在收到银行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开发成本,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借:开发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借款数额较大,也可考虑采取待摊的办法,在收到银行计息通知时,记入“待摊费用”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借:待摊费用 ××× 贷:银行存款××× 再按月将它分摊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的借方和“待摊费用”科目的贷方: 借:开发间接费用××× 贷:待摊费用××× 短期借款到期偿还时,应记入“短期借款”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借:短期借款 ××× 贷:银行存款×××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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