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实现内部审计独立性探析(2)
2016-02-25 01:07
导读:2.我国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的不平衡。(1)过于注重定性分析,缺乏必要的定量研究。(2)研究主要由政府部分发起,缺乏民间团体的参加。(3)研究不太
2.我国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的不平衡。(1)过于注重定性分析,缺乏必要的定量研究。(2)研究主要由政府部分发起,缺乏民间团体的参加。(3)研究不太符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4)内部审计理论滞后。《内部审计法》也迟迟未能出台,法律地位无法确定。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是内部治理结构。“所有者代表缺位”的制度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先天不足。主要有:(1)股权结构不公道,股东大会形同虚设。(2)董事会难以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约束。(3)独立董事“不独立”。(4)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视作用。
4.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尽公道。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较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存在多种类型:(1)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会部分,违反了审计与会计不能兼容的原则。(2)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对本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难以进行独立的监视与评价。(3)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就形成自己审计自己、自己监视自己的现象。
5.内部审计职员的治理体制不完善。(1)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应负责任的部分和职员。(2)在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机构只是企业众多职能部分之一,其独立性只能取决于公司领导的熟悉水平。(3)审计工作对本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造成内审职员片面理解内部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以为内部审计机构应该维护本单位的利益。(4)内部审计职员的亲身利益直接受本公司领导控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5)由于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内审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内部审计队伍素质偏低,大大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实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途径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制建设。(1)加强内部审计理论研究。以定量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留意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加强研究对实际工作的指导。(2)加强内部审计立法工作。由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明确的内部审计规范,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3)修改《审计法》中的内部审计条款。加强内部审计的企业性,削弱其政府性,加强内部审计的内向型定位。(4)修改《证券法》、《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有利于确立内部审计地位的规定。(5)完善内部审计准则。对诸如内审职员的兼职、工作委派、守旧秘密等涉及审计独立性的重要事项加以规范。(6)发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作用。
2.重构内部审计治理模式。(1)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国有股比例,改公司董事长主持股东会议为公司董事会主持股东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引进CEO(首席执行官)制度,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专职CEO,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由监事会提名和聘任,结合我国国情,重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组织模式;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调整为大股东监事、中小股东监事和职工监视,消除公司内部和大股东对监事会的控制和影响,加强监事会职权。(2)内部审计机构治理模式重塑,即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内部审计体系。公司在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监事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成,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监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及其人事任免、赏罚、工资资金、福利待遇等均由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决定。(3)完善内部审计治理制度。制定一个正式的章程,以书面形式确定内审部分的宗旨、权力和职责,并获得高级治理层的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确认;内审部分经理必须能和监事会直接交流信息,根据已经批准的
工作计划开展审计活动时,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行使审计职责;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立,铸造严密的内审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内部审计部分的监视。